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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少缴社保,员工如何投诉维权?(附未缴社保投诉书)
2024-05-16 18:16  浏览:4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而强制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参加的社会安全制度。它直接影响到我们将来能拿多少养老金。一般来说,社保缴费基数越高,每个月要交的社保费越多,但将来退休时能拿到的养老金也越高。反之亦然。实践中,因社会保险的未缴、少缴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

员工少缴或不缴社保的危害
NO.1  影响你的医疗报销

社保中的医疗保险是按照你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计算的,如果你的公司给你少缴或不缴社保,那么你在看病时就会得不到足够的报销,甚至可能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看病、买药钱都是从你自己腰包里掏的

NO.2  影响你的退休金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是按照你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如果你的公司给你少缴或不缴社保,那么你的退休金就会相应减少,甚至可能无法达到最低标准,导致你退休了没有养老金可拿

NO.3  影响你的失业救济

社保中的失业保险是按照你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来计算的,如果你的公司给你少缴或不缴社保,那么你在失业时就会得不到足够的救济金,甚至可能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你突然失业的时候完全没有保障、完全零收入。

NO.4  影响你的生育津贴

社保中的生育保险是按照你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如果你的公司给你少缴或不缴社保,那么你在生育时就会得不到足够的津贴,甚至可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公司未缴、少缴社保的惩罚
NO.1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NO.2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NO.3  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NO.4  滞纳金和罚款

滞纳金和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员工的维权途径

01
接受维权的部门

因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改正。也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保征收机构核实劳动者的投诉内容之后,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责令公司限期缴纳社保。如果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仍不缴纳,则应申请人社局或者税务局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然后通知金融机构予以划拨。另外,如果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且又不愿意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02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劳动合同。

2、员工身份证。

3、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到该企业信息并打印。也可以到企业注册地的工商局要要求打印机读档案信息。

4、未缴社保投诉书。

未缴社保投诉书(模版)

投诉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话:

被投诉人:xx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手机:

投诉请求:

1、补缴未给投诉人缴纳的全部社保(含虽已缴纳,但是未按照法定基数缴纳的数额部分)并退还因违法扣除税款给我带来的所有损失;

2、因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在社保机构无法完成补缴,投诉人无法享有相应保险待遇的,被投诉人应直接赔偿投诉人相应损失。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职,至xxxx年xx月xx日离职(一直在职)。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工作期间,被投诉人未给投诉人缴纳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所有社会保险。(同时在未给上述社保的情况下,违法代扣了本人在此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另外 xxxx年xx月xx日之后的社保,被投诉人也未按照法定基数缴纳。视情况而写)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多次沟通,被投诉人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人只好向贵部门投诉。

此致

XXX 劳动监察总队

投诉人:    

年  月  日

03
向劳动监察材料递交

将上述材料交到当地劳动监察后,可要求给回执,并要求留下负责人的电话,手机号等,以便及时跟踪。

04
劳动监察收到投诉后的处理期限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的办理劳动者投诉的期限如下:

(1)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撤销立案决定。

(3)劳动监察部门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员工可根据上述期限,向受理的劳动监察部门电话或上门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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