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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海之###出海 哈萨克斯坦(二) 贸易&投资法规政策干货分享
2024-05-16 22:43  浏览:4

哈萨克斯坦-贸易&投资法规政策干货分享

法规政策

1. 贸易法规和政策

-贸易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组建于20196月,负责制定并实施外贸、内贸、国际经济一体化、非原材料商品和服务出口促进等领域的国家政策。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外贸、内贸发展与协调、电子商务和期货交易、非原材料商品和服务出口促进等领域的国家政策;参与制定、实施和协调在技术调节、标准化和统一计量等领域的国家政策;发展与协调国际经贸关系;协调国际经济一体化;通过确立哈萨克斯坦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设立境外贸易代表机构等。

-贸易法规

法律名称

链接网址

《工商登记法》(1995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950002198_

《劳动法典》(2015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K1500000414

《税收法典》(2017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K1700000120

《外汇调节法》(2018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1800000167

《许可证法》(2007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070000214_

《反倾销法》(1999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990000421_

《知识产权法》(1999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960000006_

《银行和银行业务法》(1995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950002444_

《投资法》(2003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030000373_

《企业经营法典》(2015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K1500000375

《海关事务法典》(2017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K1700000123

《金融租赁法》(2000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000000078_

《居民就业法》(2016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1600000482

《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1999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990000456_

《国家直接投资保护法》(1997年)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970000075_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出口管理体制】哈萨克斯坦已经完全放开贸易权,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除武器、弹药、药品等11类产品限制进口之外,其余产品均可自由进口,也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

哈萨克斯坦对出口实行鼓励政策。除武器、弹药等9类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之外,其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但有时也会根据国家的需要,暂时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口,如粮食、菜籽油、白糖等。另外,在一定时期内,哈萨克斯坦政府会根据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变化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如原油、某些动物皮毛以及废旧金属等。

【许可证管理】20086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关于批准实施进出口商品许可制度,包括出口商品管制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商品清单》。纳入许可证管理清单的主要商品有:武器及军工产品及服务,火药及爆炸物,稀有金属、贵重金属,核原料、工艺、设备、装置及αβγ放射源,植物源性及动物源性制药原料,有毒物质,侦查专用技术设备及物品,医用透视装置,密码保护的资料及文件,鸦片原料,白磷,白节油,杀虫剂,工业废料,酒精半成品,乙醇,麦芽制啤酒,白酒,葡萄酒,白兰地,兽角,以及200825日第104号政府令中列明的出口监管清单中的商品。

【进口税收制度】201011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启动,后升级为欧亚经济联盟,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自此,哈萨克斯坦的进口税收体制统一归属到同盟框架之下,按照同盟共同制定的进口税率征收。此外,哈萨克斯坦仅对石油、石油产品、废旧金属和动物皮毛等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2.外国投资法规

-投资主管部门

201812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外交部。根据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为负责协调出口促进领域相关活动的部门。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

2019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哈萨克斯坦投资公司职能移交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将是哈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未来将成为区域性投资枢纽。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投资法》(https://adilet.zan.kz/rus/docs/Z030000373_),制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201510月,哈萨克斯坦颁布《企业经营法典》(https://adilet.zan.kz/rus/docs/K1500000375),其中设置专门章节规范国家支持投资的内容,连同《关于国家支持投资实施的若干问题》(https://adilet.zan.kz/rus/docs/P1600000013)、《关于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清单》(https://adilet.zan.kz/rus/docs/P090001293_)、《关于国家支持投资的若干问题》(https://adilet.zan.kz/rus/docs/V1500012572)、《投资补贴发放办法》(https://adilet.zan.kz/rus/docs/P1400001175)和《投资优惠申请接收、登记和审议办法》(https://adilet.zan.kz/rus/docs/V1500012780)等文件,构成了当前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

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土地投资。20215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5)金融投资。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金融租赁法》《金融监管法》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哈萨克斯坦20037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管透明、金融机构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哈投资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

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当地企业的基本程序】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以及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注: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案中。202111日起,月核算基数3063坚戈(约合7.12美元)。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州的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或并购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的特殊规定】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有限股份公司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有限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外资投资的法律调节】调节投资并购、反垄断等领域法律法规包括《投资法》、《股份公司法》、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通报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反垄断法》等。

关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和投资相关法规政策由于篇幅有限就先介绍到这里,下一篇我们将为大家介绍税收法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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