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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吗?
2024-05-17 02:27  浏览:6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股权回购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公司內部约定股权回购的合意是否有效呢?

关于公司内部约定股权回购的合意效力问题: 实务中存在公司的股东间或章程中约定股权回购的情形,但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未明确“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之类的条款,公司内部约定股权回购合意的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多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未予以认可。

法院认可内部回购股权合意效力的例外情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先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随后采用但书方式规定了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异议股东回购等在内的几种例外情形,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对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从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法中的章节位置看,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是非常明确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由于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限责任公司可自行回购股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非纯粹私法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等,应体现更多的强制性。我国继受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对于股份回购问题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的规定就表明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推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持否定态度。

股份回购制度与传统公司法理论存在矛盾,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初期,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恪守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于优化资本结构、推动现代激励机制等需要,股份回购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后又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引进。但在立法体例上,英美国家多采用原则允许,例外禁止,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相对西方国家起步较晚,现阶段公司在资本方面的平均诚信度不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故笔者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目前应持谨慎态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一条款未出现在公司法第一章“总则”部分,而出现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部分,这使得该法条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够主动回购股权的法律依据。但是,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无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向股东支付资金回购本公司股份均会造成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故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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