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信息
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检察院配套改造项目(运维)
2022-06-27 21:00  浏览:175

项目概况

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检察院配套改造项目(运维)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沪港国际采购云平台(://www.sh-.com//views//.html)电子招投标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08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2工

项目名称: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检察院配套改造项目(运维)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随着2014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在上海全面推广应用,统一软件成为上海检察机关新的办案核心软件,本项目运维的核心目标在于及时部署、升级和维护统一软件及其它相关应用软件,高效解决软件运行中各类问题,确保应用不中断。运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2个相对独立部分:

1、高检统一业务系统;

2、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有效的营业执照。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6月27日至2022年07月01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沪港国际采购云平台(://www.sh-.com//views//.html)电子招投标系统

方式: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潜在供应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07月01日止,登录沪港国际采购云平台(),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2)法人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资格要求中提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 以上资料需原件扫描上传,如有缺漏,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 获取采购文件其他说明:采购文件每套售价 600 元,只接受网上电子支付方式,不接受现金和银行转账,售后不退。 网上报名的供应商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沪港国际采购云平台()进行免费实名登记,完成登记后便可登陆平台、预览、网上付费、下载电子采购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通过报名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供应商可到沪港国际采购云平台首页下载《用户手册-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登录、网上购买和下载电子版采购文件等操作。 提示:(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非正式报名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如遇交易平台操作问题,可拨打交易平台统一客服热线:021-,021-。紧急联系方式:姜老师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3)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售价:¥6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7月08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沪港国际采购云平台(://www.sh-.com//views//.html)电子招投标系统。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358号(车行入口)斜土路2364号(人行入口)7楼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7月08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沪港国际采购云平台(://www.sh-.com//views//.html)电子招投标系统。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每家响应单位至多派两名代表参加。

(1)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确认审核身份。

(2)纸质响应文件(3份、1正2副,密封、胶装成册,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当纸质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注:本项目可接受电子签章形式的电子响应文件。

纸质响应文件的送达:

供应商需要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时间为准)递交纸质响应文件,送达方式如下:

1、邮寄;

2、现场送达的:除了检查健康码、行程卡和测体温外,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将被拒收。现场递交者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我公司:

(1)最近14天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

(2)境外返沪不满21天的;来自或途经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在沪隔离观察(留验)未满14天的;

(3)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 在沪实施社区健康管理或者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未满14天, 未进行4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

(4)本市人员,实施严格社区健康管理期间的;

(5)近期有发热、咳嗽、咽痛、嗅(味) 觉减退、腹泻、乏力、气促等症状的新冠肺炎可疑患者;

(6)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 温超过37.2°C的。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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