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资供应服务主要模式的形成逻辑与运行阐释
李乾 王玉斌
作者简介:李乾,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王玉斌(通讯作者),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格式:李乾,王玉斌.我国农资供应服务主要模式的形成逻辑与运行阐释[J].农村金融研究,2024(04):47-56.
「摘要」农资市场竞争整合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催生出不同的农资供应服务模式。在刻画农资供应服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不同农资供应服务模式产生的动因、发展优劣势、运行机制以及发展潜力。研究发现:当前市场中主要存在单个主体协作互助型、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公共机构副业服务型、农资公司产品下乡服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以及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六类农资供应服务模式,且各类模式均在特定的发展背景下展现出较好的市场适应性;得益于长期根植农村所衍生的强社会网络与强业务嵌入性,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具有较强的普适性与较大的发展潜力;随着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分化以及网络平台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的适用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关键词」农资供应服务;主体分化;运行机制;农资监管;数字化转型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保障,事关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紧密相关。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资供应工作,春耕备耕时节反复强调要切实保障农资供应和价格稳定,调动农民积极性,加强田间管理。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先进的农资是现代生产要素的物化载体,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先进的农资作支撑。随着农资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农业农村发展新格局的加速形成,传统的农资需求逐渐向农资供应服务需求转变,农资市场的竞争也逐渐转变为农资供应服务的竞争,农资供应服务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现代农资供应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农资供应服务主体必须顺应行业发展规律以及适应农业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由传统农资供应向农资供应服务转变,为农资需求主体提供便捷化、高效化、专业化的农资供应服务。
农资供应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研究更多地将农资供应服务置于农业社会化服务范畴之中,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服务效果评价,实证检验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户收入(姚秋涵、于乐荣,2022)、生产技术效率(许佳彬、王洋,2021)、绿色生产转型(张英楠等,2023)等的影响,农资供应服务仅是服务异质性中的一个维度;二是研究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资投入的关系,其中必然隐含着农资供应服务,主要考察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药或化肥投入的影响,研究一致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够促进农药(Li et al.,2023)或化肥(高恩凯等,2023)减量,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聚焦农资供应服务中的病虫害防治服务,这是农资供应服务中的一个重要细分领域,研究农户对病虫害防治服务的需求以及采纳病虫害防治服务的效果(王玉斌、王鹏程,2022);四是定性分析农资供应服务,一方面基于典型案例从实践角度解析某一类型的农资供应服务(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2022),另一方面从农资销售视角探究农资市场变迁、农资经销商转型等(朱磊,2018),折射出农资供应服务发展现状。
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主要聚焦产中环节服务,尤其是机械相关服务,对农资供应服务的关注相对较少。课题组深入安徽省阜阳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泰安市和聊城市等地开展农资供应服务、农资经销商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专题调研,实地走访了30多家农资经营与服务主体,在此基础上揭示农资供应服务发展的现实格局、基本特征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归纳总结当前市场中典型的农资供应服务模式,并对比分析不同模式产生的动因、发展优势与劣势、运行机制以及发展潜力,以期为推动农资供应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有益思考。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聚焦已有研究所忽视的农资供应服务,丰富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理论研究;二是选取六种典型的农资供应服务模式,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当前农资供应服务市场发展现状。
二、农资供应服务发展现状
(一)农资供应服务现实格局
1.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
为支持农资供应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等政策文件,从服务主体培育、服务机制创新、服务领域拓展等方面具化细化引导支持举措。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中单独安排资金支持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资金额度由2017年的30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88亿元,各地区根据当地农作物种类、农业生产托管环节及模式等制定具体补贴标准,落实补贴支持政策,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推动农资供应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壮大。
2.农资服务市场潜力巨大
在农业生产面临“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现实窘境下,理论与实践均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其中农资需求的刚性催生出农资供应服务,且市场潜力巨大。有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加速推进,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农业社会化服务将是未来最有潜力的大产业,今后一个时期将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黄金期,预计市场交易规模将达万亿以上(张天佐,2018)。而农资在农业生产总成本中占比较高,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21》统计,2020年全国三种粮食(小麦、玉米、水稻)生产的平均物质与服务费用为468.01元/亩,其中种子费、化肥费、农家肥费、农药费、农膜费分别为65.20元/亩、143.56元/亩、15.40元/亩、36.15元/亩、2.70元/亩,合计占比高达56.20%,因此农资供应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巨大。
3.农资服务供应模式多样化
农资服务供应主体多元化为农资服务供应模式多样化创造了条件,无论是从农资服务供给内容、供给数量,还是供给主体角度来看,全国各地衍生出灵活多样的农资服务供应模式,如“传统模式+现代模式”“线上模式+线下模式”等,丰富并活跃了农资供应服务市场,满足了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下不同消费群体的农资服务需求。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资市场的转型升级,农资服务供应模式的市场格局也在不断变化,以零售商为载体的传统农资服务供应模式逐渐让位于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商平台为载体的新型农资服务供应模式,但是新模式并没有完全取代旧模式,而是互为补充。
(二)农资供应服务主要特征
农资供应服务涉及农业生产的产前及产中环节,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最基础的服务(孔祥智,2020),其供给主体包括个体零售商、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资公司等,供给对象包括一切从事农业生产且有农资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呈现出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1.供应有效时长短
受制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生物学特征,各种农资使用也遵循农业生产规律,在农作物特定的生产阶段产生特定的农资需求,表现出较强的季节性需求特征。而农资供应主体一旦投身于农资行业,场地、基础设施、人员等投入具有长期连续性,一般不会因农资需求的季节性特征而进行季节性经营,最终导致农资有效供应时长较短和农资供应服务的周期性,显著削弱农资服务供给主体的盈利稳定性。因此,当前许多农资服务供给主体通过多元化经营提高年均总收入或经营效益。
2.供应主体多元化
一方面,不同种类农资自身属性的差异决定着市场进入门槛的高低,农资行业整体进入门槛偏低,但是农药行业相对较高,我国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从2018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者需要具备农药经营许可证;另一方面,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平台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充实并丰富了农资供应主体队伍,因此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较为多元化,相应的农资供应服务主体也更加多元化,凸显出农资供应服务的灵活多样性。
3.买方市场属性强
农资市场进入门槛低以及供应主体多元化为农资供应服务市场繁荣创造了条件,扩大了农资供应服务的覆盖面,提高了农资供应服务的需求可获得性。在农资供应服务供给充裕的情况下,需求主体面临的服务选择空间较大,农资供应服务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情形,买方市场属性较强,农资供应服务需求主体居市场主导地位,可以自由选择自我认同的优质农资供应服务,也有利于倒逼农资服务供给者严把农资产品质量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农资供应服务面临制约
1.农资需求季节性强,持续性弱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决定了农资需求的季节性。对于终端农资零售商而言,每年农资销售的时间累计约为4个月,其余时间则处于休眠期,农资服务长年有效供应的持续性较弱。农资零售商长时间休眠不利于客户群的维持,也摊薄了年均盈利。为了打破农资需求的季节性束缚,增强农资服务经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不少农资零售商尝试多元化经营,向生活性服务拓展。
2.农资供应主体较多,竞争激烈
农资市场竞争激烈,供给形式多样,就农资零售商渠道而言,调研发现,一个乡镇有十余家农资零售商,而且产品高度同质化,可替代性强。加之市场空间小,农资零售商无法实施价格竞争,只得通过提供配套服务以及提高服务质量等实施非价格竞争策略。市场竞争也导致赊账和欠款现象的发生,加剧经营风险。据农资零售商反映,赊账周期甚至长达一年以上,少数成为呆坏账。对于新型经营主体等农资需求大户,农资零售商往往投鼠忌器,虽然该群体的农资需求量大,能够发挥农资供应服务的规模效应,但农业规模经营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叠加,规模经营主体结清农资款的不确定性也更大。
3.农资供应种类繁多,良莠不齐
市场上农资种类繁多,不乏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相关报道时常见诸报端。据报道,2022年公安部共侦破重大农资犯罪案件900余起,累计案值达26亿元;2023年我国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起诉人数达820人。农资生产商和农资零售商与农户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杨海钰等,2020)。受利益驱使,一些不良厂家模仿正规品牌农资,以手工作坊式生产农资,贴上具有误导性的商品标签,如与正规农资品牌相近似的名称、中英文说明等信息,充分利用农资需求主体文化素质水平普遍偏低的弱势,欺骗消费者。此外,部分假冒伪劣农资生产成本低,在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容易被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所接受。当然,国家也不断加强农资市场监管,2019年1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力争用3年时间重点整治假冒伪劣农资问题,净化生产源头和流通网络,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高发多发势头。2024年春耕备耕时期,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从“严”的角度,研究谋划农资打假新举措新办法,农业农村部派出10个调研指导组分赴地方开展农资打假工作调研,深挖农资“忽悠团”、网络非法售种等违法犯罪行为特点,组织各地围绕春耕备耕急需的种子、肥料、农药开展大排查。
三、农资供应服务主要模式
农资需求的多元化及差异化催生出不同的农资服务供应模式。本文从农资供应服务主体视角,基于实地调研,将当前农业生产中常见的农资供应服务模式归纳总结为如下六类。
(一)单个主体协作互助型
单个主体协作互助型是指小农户等农资需求主体之间以非正式合作的形式联合起来,由一名声望或信誉较高的农民负责农资采购,并指引农资供应商上门配送或由该农民为互助组成员上门配送。该农民属于“关键农民”,由于深得其他农民信任或在农资营销社会网络中的信任度高,对其他农民的农资购买行为或决策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李纲等,2021)。该模式目前相对较少,当“关键农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演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不再做具体案例分析。
村干部以个人名义或村委会名义集中采购农资是最为常见的单个主体协作互助型农资供应服务。通常村干部也有农资服务需求,在农资服务需求时节,村干部借助自身内联外拓的优势收集本村农资服务需求信息,并联系农资供应商集中采购农资,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服务。该模式中农资尤以化肥为主,需求量大,通过集中采购成本节约明显。但是村干部或村集体一般以村为单位提供农资供应服务,市场容量较小,且缺乏激励机制,难以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资服务需求,因此该形式的占比较低。
(二)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
末端农资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小农户等农资需求主体的农资零售商,如乡镇农资经销店、村级农资代销店等,他们凭借贴近农户的优势在解决农业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上发挥了灵活、切实的作用(朱磊,2018)。因此,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是目前农资供应服务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也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资需求得以满足的最有效实现形式,但该模式也极易受新型农资服务供应模式的冲击或者转型成为新型农资服务供应主体,通过成立农民合作社,为农户等提供农资、作业、销售等生产全程服务(胡凌啸等,2019)。
在农资需求时节,末端农资零售商会下乡入户宣传,向农户传递当年农资种类、价格等信息,收集各村农户的农资需求信息,也有部分老客户会主动联系农资零售商,预订当年所需农资。一般以乡镇为中心,在直接或间接汇总所有农资需求信息后,农资零售商根据农户的农资需求种类、使用日期、地理位置等,分批集中配送农资,个别情况下也单独配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调研中,安徽省太和县末端农资零售商L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L最初经营场所在村里,属于村级农资代销店,服务范围以所在村庄为半径,辐射相邻几个村庄,2004年经营场所迁至镇上,覆盖更广的农资消费群体,经营农资种类覆盖种子、农药、化肥。L真正意义上的农资服务始于2006年,之前是农户上门提取农资(农户找商户),约从2006年开始送货上门(商户找农户),按户或按村配送农资,如今不仅提供送农资上门服务,还提供赊账及其他配套服务,如农户购买农药的同时免费提供电动喷药机具供使用、购买化肥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喷药机具等。2017年L流转了1000亩耕地,开展粮食规模经营,成为种植大户,2018年成立家庭农场、2020年发起成立农民合作社,逐渐由末端农资零售商转型成新型农资服务供应主体,服务范围更广、业务更全、实力更强。
(三)公共机构副业服务型
公共机构副业服务型是指中国邮政公司、供销合作社等国家公共机构依托自身主营业务优势和点多面广的资源优势,直接或间接地开展农资配送服务。该模式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农资供应模式的变革延续。国家也大力支持该类型农资供应服务,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供销、邮政、农机等系统发挥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促进传统农资流通网点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现实中,较为典型且常见的是中国邮政公司经营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邮政公司一般设有“三农”服务站或“三农”服务中心,甚至在村级层面设有相应的服务中心,在农资需求时节,根据农户等农资需求主体需求送农资上门。多年来,邮政系统大力开发农村市场,以服务“三农”为重点的连锁配送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孔祥智,2020)。
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过程中组建为农服务中心或平台也是当前较为常见的农资服务组织形式,如山东茌平县郝集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该为农服务中心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七大生产环节,为全县8万户20万亩耕地提供农资直供、智能配肥、土壤检测、统防统治、粮食烘贮等综合服务。农资服务是为农服务中心最早经营的项目之一,在一系列更名、资源整合的发展历程中,为农服务中心提供农资服务的主线一直没变。为农服务中心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商肥料(中国)企业集团合作,为当地农户提供优质的良种、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还投资建设化验室,配置高标准的化验仪器、智能配肥机等,智能调配氮、磷、钾及微量元素比例适宜的肥料,实现农资服务的“私人定制、配方施肥”。近年来,为农服务中心为周边2500亩耕地配方施肥100余吨,促进了良种、良肥、良法有机结合,农作物产量显著提高。
(四)农资公司产品下乡服务型
农资公司产品下乡服务型是指农资生产或经销公司直接或间接下沉到农村,为小农户等农资需求主体提供农资配送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这是在农资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农资公司不得已而为之的农资营销策略,直接面向终端消费群体的营销策略需要支付较高的营销成本。
农资公司产品下乡服务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推销本公司农资产品、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延长企业产业链,有效应对行业竞争。在农资需求时节,农资公司职员以流动宣传车的形式在农村推广宣传本公司的农资种类、价格、效果、优惠政策等,部分农资公司还会发放少量农资赠品、低价销售试用品,赢得客户信赖,期望获得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还有部分农资公司通过创建农民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平台、基地等形式间接下沉到农村,凭借自身农资优势,开展农资经营服务。调研中,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和宁阳县鑫源土产杂品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泰安烟农供销农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农药、化肥、种子、地膜、农机具等。公司凭借自身农资经营优势,创新农资服务体系,在全省开展以“测土配方、智能配肥、精准施肥”为抓手的农资服务。公司建成全省供销系统第一套智能测土配肥系统,拥有农资展销厅1000m2、高标准农资仓储库5000m2、农资农化技术服务中心400m2、测土化验及智能配肥中心500m2、测土配方施肥检测中心3处、土样电子档案3万多个。公司累计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面积达1万公顷,受益农户达5万余户。除传统农资供应服务外,随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大力推广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一些农资公司专注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发,为农资需求主体提供“私人定制”的“新型农资”供应服务,但受众主要是规模经营主体。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是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等农资需求主体提供农资选购、配送服务,以及延伸的其它农业社会化服务。调研中,乐清市金穗水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联合社为合作平台,以水稻专业生产为联结纽带,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单元,开展农资农产品购销合作,取得了良好成效。联合社在农资需求时节统计社员所需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以电子商务招投标或“抱团式”直接与生产厂家、商家谈判采购,联合社统一结算,各类农资采购成本低于市场零售价,且质量稳定。2015年以来,联合社每年集中采购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超过1000万元,采购插秧机、烘干机、秧盘等农机产品约500万元,农资“抱团式”采购比社员单一采购成本节约20%左右,有效降低了农业生产物化成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服务一般具有多样化,少数提供单一专项服务。在农业经营主体加速分化、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农村空心化、农业副业化的发展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是当前以及今后乡村服务业发展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数兼具生产功能和服务功能。在农资需求时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方面购买农资自用,另一方面为其关联主体或其他农资需求主体集中采购农资并配送,抑或提供其他延伸服务,农资集中采购能够增强市场谈判能力,降低农资采购价格,既降低了自身经营物化成本,也增强了农资服务竞争力。农民合作社提供农资配送服务是该类农资服务的典型,而且农民合作社一般提供多种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主力军。
(六)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
农资电商是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而兴起的农资经营新模式,有助于突破传统农资销售渠道存在的环节多、效率低等局限,发挥互联网优势以更大范围地整合资源,帮助农资企业更直接紧密地联系农民(徐广兰、李艳军,2017)。农资电商平台提供农资服务主要指农户等农资需求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挑选所需的农资种类、品牌,下单后,卖家亲自或通过第三方物流送货上门或送至离客户较近的取货地点。“互联网+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农分期(简称“农分期”)是较为成功的典型,该平台于2013年由南京农分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建,全面整合农资、农技、金融等生产要素,与农机、农资、农产品贸易等生产商、流通商、服务商合作,通过农资直营和“纷集”社交电商平台,为农户提供厂商直供、精准定制、绿色高效、优质优价的农资。目前,农分期业务已覆盖安徽、山东、江苏、湖北、江西、河北、河南7个农业大省,设立县级办事处100余个,累计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逾50万家,年均直供高效肥料、绿色植保药剂等农资约10亿元,受益村镇突破20万个。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高质量农资的需求,农分期全力打造农资直营新模式和新型农资电商平台“纷集”,与先正达、中化、司尔特等国内知名农资生产商合作,利用互联网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农资流通新模式,大幅度缩短农资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实现农业生产节本增效。农分期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配肥、配药服务,以及绿色、环保、精准、高效的农资服务套餐。
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模式是农资行业变革传统流通渠道的重要尝试,也是未来农资销售市场多元化、技术服务信息化的新趋势(孙娟等,2016),其优势在于可选择的农资种类多、节省购买时间,但农资产品的质量有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为不法分子利用该模式制售伪劣农资具有隐蔽性强和查出难度大的特点。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农村网民规模达3.08亿,占总体网民的28.87%。随着农村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以及农村居民网络购物消费习惯的逐渐形成,农资电子商务发展迎来重大机遇期,电商平台已经开始向农资行业渗透,开拓农资供应服务新模式。但农资在线销售还没有形成规模,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本没有对传统销售模式造成大的冲击(李宝库等,2018)。由于农资属于后验品,使用效果反应滞后且不易甄别,以及当前电商平台监管薄弱的普遍性,新型农资供应服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严格把控农资质量,提高农资需求主体的产品信任度。
四、农资供应服务模式比较
农资供应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每一种服务模式产生的特定背景决定着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农业农村发展格局的演变也推动着农资供应服务创新发展,适应或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因此不同农资供应服务模式产生的动因、发展优势与劣势、运行机制以及发展潜力也在动态变化(见表1)。
从产生动因来看,单个主体协作互助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具有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双重属性统一的特质,因此其产生的动因在于节约交易成本,通过服务需求聚合产生规模经济;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和公共机构副业服务型属于业务转型驱动,其中后者业务转型表现较为突出,前者只是对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农资公司产品下乡服务型是迫于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由提供产品向服务转型,而且服务内容不局限于农资供应,甚至整合资源向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拓展;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则属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探索行业发展新模式,向农资供应服务数字化转型。
从发展优劣势来看,单个主体协作互助型虽然交易效率高,但是市场容量较小,服务内容单一且服务联结机制松散,主体间的非正式合作导致其稳定性相对较差,极易受到外生冲击,发展潜力最弱;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均具备服务对象稳定且服务及时的优势,但是服务水平相对偏低;公共机构副业服务型得益于自身业务优势和点多面广的资源优势,能够有效提高市场占有率,但是服务联结机制松散;与公共机构副业服务型一样,农资公司产品下乡服务型也存在服务联结机制松散的劣势,但其拥有产业链上游的专业技术优势,服务实力较强,需要通过服务模式创新更好地发挥服务实力优势;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最大的优势在于选择多样性,且交易成本低,但是农资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质量监管的脆弱性,交易的技术属性与消费群体的知识有限性也决定了其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
六类农资供应服务模式的运行机制各具特点。单个主体协作互助型属于主体间的非正式合作,特殊时期自发形成,满足了农资供应服务市场发育初期的服务需求,消亡或转型是其最终出路;地缘关系和声誉机制是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的核心运行机制,该机制决定了其市场范围及生存空间,地域范围内服务主体较多也对其生存与发展形成较大挑战;公共机构副业服务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经济发展体制特征,机构职能变革延续限定了其发展空间及前景,当然行政色彩属性也为其产品及服务质量提供了信任背书;农资公司产品下乡服务型和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市场营销策略,作为农资公司业务拓展的手段之一,打入农资供应服务市场,亦或作为进军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突破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是最常规的农资供应服务类型,农资供应服务作为其主营业务之一或者内嵌于其经营服务范围之中。
六类农资供应服务模式发轫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均在特定的发展背景下展现出较好的市场适应性。但是在农业农村发展新格局下,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相对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和发展潜力,这得益于二者长期根植于农村,具有较强的社会网络和业务内容嵌入性,深得农民信任。随着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分化和网络平台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的适用空间会进一步扩大,推动农资供应服务数字化转型。当然,不同农资供应服务模式之间也会交叉重组,通过优势联合、劣势内部化等增强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市场适应性。
五、结论与启示
传统农资需求逐渐转变为农资供应服务需求,农资供应服务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本文在刻画农资供应服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当前我国主要的农资供应服务模式。研究发现:从供给主体视角来看,当前市场中主要存在单个主体协作互助型、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公共机构副业服务型、农资公司产品下乡服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以及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六类农资供应服务模式,且各类模式产生的动因、发展优劣势、运行机制以及发展潜力等要件各异,均在特定的发展背景下展现出较好的市场适应性;市场竞争是农资供应服务产生的核心动因;得益于长期根植农村所衍生的强社会网络与强业务嵌入性,末端农资零售商服务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具有较强的普适性与较大的发展潜力;随着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分化以及网络平台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农资电商平台服务型的适用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农资供应服务是农资市场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其市场潜力亟待充分挖掘与发挥。本文的政策启示在于:一是应加强农资供应服务规范化建设,鼓励农资供应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向着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服务方向发展,形成更加完备的现代农资综合服务体系,指导服务需求主体科学使用农资,减少农资使用量、促进新型农资使用;二是传统农资服务主体应与时俱进,实施以服务质量、品牌化为导向的非价格竞争策略,尝试与服务需求主体尤其是与规模经营主体之间建立紧密或牢固的利益联结机制;三是鼓励农资经营主体借助数字技术,探索“私人定制”“智慧农服”等农资服务新模式,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发展趋势;四是鼓励农资供应服务主体向其它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拓展延伸或其它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拓展至农资供应服务,即通过“农资供应服务+”或“+农资供应服务”的方式促进农资供应服务与其它农业社会化服务之间有机衔接,提高农资供应服务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供给能力;五是推进农资监管转型,一方面监管对象由聚焦农资销售向农资供应服务转变,另一方面农资供应服务新模式的产生也伴随着农资流通方式等的变化,对监管工作提出新要求,需要灵活应对,切实保障农资及服务质量。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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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研究》创刊于1980年,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中国农村金融学会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目前已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3年版)和“2022年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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