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味可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5MABMP7T74B)
我局(所)于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高新区旺米街66号4幢4楼451-A170)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杰、财务负责人张某强和办税人员曾某均无法联系。我局检查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在你公司注册地苏州市高新区旺米街66号4幢4楼未找到你公司,也未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
2024年1月24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2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9日、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1日先后领购共34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32002200211,发票号码:94357110-94357159、94557554-94551603;发票代码为032002100611,发票号码:38173451-38173500,39400081-39400130,40464739-40464788,40903785-40903834,发票代码为032002100511,发票号码:99571807-99571852。你公司在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向苏州东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80家单位开具上述领购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13份,开具货物名称均为*餐饮服务*餐饮、*餐饮服务*餐费,开具金额合计5914652元,开具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5914652元。
经查,你公司无上游货物交易,并且你公司2022年5月10日税务登记后,没有设立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的银行帐户。2022年7月15日申报第二季度增值税,申报销售额1611129元,并全部计入免税收入,应交增值税为零,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2022年10月11日申报第三季度增值税,申报销售额2643558元,并全部计入免税收入,应交增值税为零,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未申报。2022年二季度和三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为零申报,之后所有税种均未申报。
综上,你公司存在直接走逃失踪,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且大宗交易未付款的行为,判定交易不真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31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
2、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苏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