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3-06-10 11:01  浏览:171

1、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抵扣销项税通常规定

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通常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新政根据: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2、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从根据简易计税方式估算收取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怎么抵扣销项税?

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从根据简易计税方式根据3%征产率估算收取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的,以增值税专用收据上标明的总额和9%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

新政根据: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3、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收据和竞购收据的,怎么抵扣销项税?

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出具)农产品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的,以农产品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

新政根据: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4、纳税人购入农产品,适于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怎么抵扣销项税?

纳税人购入适于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根据10%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

新政根据:

《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5、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入适用免交增值税新政的莴苣、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收据,怎么抵扣增值税?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入适用免交增值税新政的莴苣、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收据,不得作为估算抵扣销项税额的账簿。

新政根据: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6、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既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赋货物又适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怎么抵扣增值税?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既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赋货物又适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必须分别核算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赋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销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或以农产品竞购收据或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

新政根据: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二条

《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二条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7、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相关新政

(一)购入农产品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核定交纳新政?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乙醇、植物油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列入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范围,其购入农产品无论是否适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均根据《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推行方法》的规定抵扣。

新政根据:

《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在部份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方法的通告》(财税〔2012〕38号)第一条

(二)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方式

1.投入产出法:当期容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费数目×农产品平均订购总价×扣除率/(1+交纳率)

当期农产品耗费数目=当期销售货物总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总量)×农产品收率数目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则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费数目和平均订购总价时,应根据合理的方式归集和分配。

平均订购总价是指订购农产品期终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此外单独支付的邮费和出库前的整理成本。期终平均买价估算公式:

期终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总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入农产品总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总量+当期购入农产品总量)

2.费用法:当期容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费用×农产品耗费率×扣除率/(1+交纳率)

农产品耗费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总额/上年生产费用

农产品外购总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入农产品此外单独支付的邮费、入库前的整理成本。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则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费用以及核定农产品耗费率时,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合理的方式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费率由试点纳税人向经理地税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经理国税机关应按照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初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再次核定曾经的农产品耗损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损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则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则生产结构相似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收率人数或则农产品耗损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经理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收率人数或则农产品耗损率,并据此估算确定曾经容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销项税额超出实际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其差额部份可以摊销上期继续抵扣;核定的销项税额高于实际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其差额部份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销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4.试点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以下步骤核定交纳:

当期容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总量/(1-耗损率)×农产品平均订购总价×9%/(1+9%)

耗损率=耗损数目/购入数目

5.本方法规定的交纳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赋。

新政根据: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在部份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方法的通告》(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推行方法》第四条、第七条

1.问:我建筑公司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公司订购的几台小型建筑用机械设备,除平常自用外适于对外出租。请问:建筑施工设备出租收入应该怎样纳税?跨地区提供出租服务是否就地缴纳增值税?

答:首先,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机械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兼营行为。《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则不动产,适用不同税赋或则征产率的,必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赋或则征产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赋。

在适用税赋上,提供有形动产经营性出租服务,税赋为13%。但营改增前取得的设备租赁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产率计缴增值税。另外,对建筑施工设备出租辨别是否提供操作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明晰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账务处理,对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给别人使用并搭载操作人员的行为,从原先依照有形动产出租项目改为根据“建筑服务”项目收取增值税,相应增值税适用税赋为9%。建筑施工设备提供的经营出租服务并搭载操作人员,但是改为根据“建筑服务”项目收取增值税,但对以列入营改增试点之昨日取得的设备,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新政上并未明晰,但比照设备出租新政,应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根据3%征产率估算收取增值税。

必须留意: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通常纳税人存在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通常计税方式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对价和价外成本扣掉支付的转包款后的余额,根据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收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报送。因此,建筑施工设备提供的经营出租服务并搭载操作人员倘若依照建筑服务收取增值税,相应跨地区提供的出租服务业必须就地缴纳增值税。但不搭载操作人员,假如跨地区提供出租服务,则取得的出租收入应该回机构所在地报送收取增值税,不须要在提供出租服务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例子:A公司机构所在地为H市,通常纳税人,主营建筑施工设备配套操作人员租赁业务,将一套设备租赁给J市的B建筑公司,2019年4月取得该业务的出租收入元(含税)。A公司应在J市经理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为4000元[÷(1+9%)×2%],A公司应向H市经理地税机关进行纳税报送,应补增值税为14000元[÷(1+9%)×9%-4000]。假如设备为营改增试点之近日取得,假如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则根据3%就地缴纳增值税。

2.问:购入农产品加计抵扣能不能一次性按10%加计抵扣?怎么帐目处理?

答:按照规定,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根据9%交纳率抵扣。按10%交纳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所购入的农产品,也就是加计时点应在领用时加计抵扣。

帐目处理,假设购入农产品20亿元,在购进当期,借记原材料18.2亿元免税农产品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亿元,贷记中行存款20亿元。

适于生产13%税赋货物而领用时,借记生产费用18亿元,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亿元,贷记原材料18.2亿元。

新政根据:

《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原适用10%交纳率的,扣掉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入适于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根据10%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

3.问:我公司订购农产品,于是直接转卖。这些交易能不能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赋降价?

答:企业订购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商贸活动形成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赋降价新政。

享受相关降价,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及《关于施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降价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11年第48号)对免税所得的限定来确认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新政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述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猕猴桃、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栽培;

2.农小麦新品种的选育;

3.中玄参的栽培;

4.林木的培植和养殖;

5.马匹、家禽的养殖;

6.林产品的采集;

7.喷灌、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述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蝴蝶兰、茶以及其他啤酒小麦和香精小麦的栽培;

2.海水种植、内陆种植。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严禁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降价。

《关于施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降价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企业订购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商贸活动形成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赋降价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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