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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
2023-07-20 07:49  浏览:29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 一 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 、建设 、考加强全周期管理 ,  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推动中西部和东 地区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 ( 试行)  》和 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 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 有关要求 ,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承接产业转移示范 区 ( 以下简称示范 区 ) ,  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 ,在承接产业转移 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示范效应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设立 ,  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相邻地市 (含地级市 、地区 、   自 治州 、盟 、直辖市所辖区县 ,   以 下简称地市 ) 。  示范 区 总数控制在 20 个左右 ,   原则上每个省      ( 区、市) 不超过 1 个。

第四条   示范区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  以 5 年为一个 示范周期 ,  到期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长示范期限。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批复设立、建设指导和考核评等 ,  重大事项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本      

省 ( 区 、市 )  示范区创建申报和 日 常管理;  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 政府负责示范区建设发展。

第二章  创建申报

第六条   示范区创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符合国家发展规划 、  区域重大战略 、  区域协调发展战 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

     ( 二 )  区位交通条件良好 。位于主要经济发展轴带 ,  经济和 人口承载能力较强 ,  交通 、  能源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  具有较强 的辐射带动能力。

     ( 三 ) 产业发展基础扎实 。有 1 个及以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 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  省级开发区 等承接产业转移平台较多 ,  产业布局合理 ,  特色产业优势明显 , 配套能力较强。

     ( 四 ) 产业承接潜力较大 。矿产 、  能源 、土地 、人力等资源 丰富 ,  要素成本具有比较优势 ,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 五 ) 开放合作基础较好 。经济外向度较高 ,  与周边地区经 济联系紧密 ,  跨区域产业对接合作具备良好基础 ,   区域内部协同 发展加快推进。

     ( 六 ) 发展环境良好 。  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  政策环境优良, 省市政府出台有关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举措。

第七条   示范区创建申报程序:

     ( 一 )  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照申报条件要求 ,  动员 、指导 、组关地市自愿开展示范区创建申报。

     ( 二 )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省 ( 区 、市 ) 承接产业转移总 体安排和创建申报城市的基础条件等 ,  科学确定示范 区 申报范 围 ,  根据《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  组织编制示 范区总体方案。

     ( 三 )  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设立示范 区的请示以及总体方案。

第三章  批复设立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批复设立 ,  按照成熟 一 个 、批复 一个的原则开展工作 。  党中央 、  国务院有明确部署安排 的 ,  报请国务院批复设立。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总体方案进行研究 ,  并征 求有关部门意见 ,  组织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 ,  综合考虑设立条件 和总体方案成熟程度 ,  统筹研究确定是否设立示范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门户网站对拟设立示范区向社 会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同意设 立示范区的复函 ,   明确示范区建设范围 、  总体要求 、职责分工 等 内容。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函 ,   印发 示范区总体方案 ,  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指导 ,在体 制创新 、政策实施 、项 目建设 、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 组织召开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场会 ,  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形成的好 验好做法。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是示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 ,  要建立 健全省负总责 、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  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 落实国家有关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文件 ,  制定本省 ( 区 、市 ) 专 项政策举措;  定期跟踪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 ,  总结经验做法 ,  有 关情况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五条    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是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

体 , 要做好以下工作:

     ( 一 ) 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机制 ,  明确责任主体和工 作要求 ,  细化示范区总体方案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  抓好 工作落实;

     ( 二 ) 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 ,  聚焦产业承接重点 ,  深化开放 合作 ,  开展精准招商 ,  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 三 )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  提高承接产 业转移能力;

     ( 四 ) 优化营商环境 ,  强化要素保障 ,  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 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文件 ,   出 台支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政策举 措;

     ( 五 ) 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 ,及时发现示范区建设发展存在问题并改进工作 ,  总结报送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做法。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总结评价和 5 年综合考核评估 ,  加强示范区监督管理 ,指导示范区发展建设。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示范区开展年度总结自评价 ,总结示范区总体方案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 ,  析存在问题 , 提出整改措施和下年度工作考虑 ,  于每年 1 月底前 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地方总结自评价基础上 ,采取定 量和定性相结合方式 ,  综合经济发展 、承接产业 、  园区建设 、发 展环境 、组织落实等方面指标 ,  对示范区开展年度总结评价 ,  评 价结果按优秀 、   良好 、合格 、较差进行分级 。  以年度总结评价结 果为基础 ,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约束机制。

     ( 一 ) 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 ,  宣传推广其典型 经验和创新做法 ,  安排下年度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支 持。

     ( 二 ) 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示范区 ,  指导其提出针 对性改进工作举措 ,  加快示范区发展建设 ,提升发展水平。

     ( 三 ) 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示范区 ,  约谈有关省级 发展改革委督促整改 ,  下年度不予安排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总结评价基础上 , 每 5 年开展综合考核评估 ,  评估结果按优秀 、   良好 、合格 、较差进行分级 。以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基础 ,  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

     ( 一 ) 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 ,  延续 一个示范 周期 ,  安排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 ,  宣传推广其典 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 二 ) 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示范区 ,  延续 一个示范 周期。

     ( 三 ) 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示范区 ,  在其提出切实 可行的整改措施后 ,  延续一个示范周期。

     ( 四 ) 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较差的示范区 ,  不再延续示范 周期 ,  取消示范区资格 ,  相关省 ( 区 、市 )  三年内不得另行申报 示范区。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现象的示范区 ,  立即取消示 范区资格 ,  相关省 ( 区、市) 五年内不得另行申报示范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同时废止《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和管理工作的通 知》(发改办地区〔 2015 〕2898 号 )。         

附件:  1.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

2.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件 1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                

一、产业承接基础

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区范围及 范围图 、面积 、人 口 、地区生产总值 、财政收入等 ,  近五年来推 动承接产业转移开展的具体工作和成效等。

二、产业承接优势

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具备的良好优势 ,  包括但不限于区位条 件 、交通状况 、产业基础 、资源禀赋 、要素成本 、创新支撑 、发 展环境等。

三、总体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区建设总体思路 、基本原则 、  战略定位 、 发展目标 、承接布局等 ,  发展目标需提出示范区主导产业 一定时 期内产值或增加值规模目标 ,  承接布局需明确各省级以上开发区 重点承接产业等。

四、产业承接重点

列 出示范区拟承接的主要产业方向 ,  每个产业方向均应说明 发展基础、承接思路、产业形态、工作举措等。

五、重点任务

为实现承接产业转移目标 ,  示范区建设需开展的重点工作,括但不限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产业承接能力 、推动产业转型 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化开放合作等。

六、保障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督促落实等。

七、分片区实施方案

对涉及多个地市的示范区 ,  各城市应编制片区实施方案 ,  体例与总体方案基本一致 ,作为总体方案的附件。        

  件 2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分值

1

                 

                 

                 

                 

经济发展      ( 20 分)

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

4 分

2

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4 分

3

百亿元以上产业集群产值及增速

4 分

4

进出 口 总额及增速

4 分

5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增速

4 分

6

                 

                 

承接产业      ( 20 分)

承接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数量

5 分

7

承接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项目数量

5 分

8

承接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额

5 分

9

实际利用外资额

5 分

10

                 

                 

园区建设      ( 20 分)

省级以上园区数量

5 分

11

省级以上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速

5 分

12

省级以上园区税收收入及增速

5 分

13

省级以上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5 分

14

                 

承接环境      ( 20 分)

营商便利度

5 分

                 

15

人力资源、工业用地、水、  电、气等成

                 

5 分

   

1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水平及下降比例

5 分

17

研发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5 分

                 

18

                 

                 

                 

                 

                 

组织落实      ( 20 分)

示范区总体方案及片区实施方案落实情

                 

5 分

                 

19

国家支持政策落实及中央预算内资金使

用情况

                 

5 分

20

省市配套政策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5 分

21

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情况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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