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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区(市)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房屋承租人实施业务转让
2022-11-11 12:05  浏览:194

(1)负责对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登记,负责收取被征迁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建议一户一档,根据要求负责统计房屋征迁相关数据及时报送社区;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汇总,为社区制定方案提供依据;(2)协助编制征迁补偿方案、起草协议、工作流程及相关文字材料;(3)进行房屋征迁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4)按照街道、社区确认的被搬迁房屋的性质、权属、间数、层数签订搬迁补助协议,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住户,协助社区进行政策的说明解释和动员等工作,协助社区办理裁决及司法手续等事宜就征迁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迁人协商、协助组织选择评估机构、协助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承办征迁安置等;(5)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送达以及统计房屋征迁相关数据等;(6)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7)房屋征迁期间,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8)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或者搬迁。(9)未经区(市)房屋征迁部门同意,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房屋征迁实施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10)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房屋征迁工作档案管理等制度。房屋征迁工作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当包括房屋征迁过程中必要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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