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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新规发布,下月起正式施行!
2023-08-06 19:20  浏览:29

来源:搜药

保健食品新规发布,不得与食品药品混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会销须提前报备、全程录像……

01

保健食品3大经营要点,监管重点关注
前段时间,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食品会议营销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药店作为保健食品销售的主力军,也将成为《条例》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以下3条监管内容和药店息息相关,值得重点关注:
1、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并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相关食品应当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2、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信息。
3、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同时还规定,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
除了查抓以外,四川还制定了全新的整改办法,相比以往的严查严打有了更多的执法弹性。今年5月,四川市场监管局发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探索建立保健食品“良币驱逐劣币”沙盒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沙盒监管”指的是先要划定一个范围,对在“盒子”里面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杜绝将问题扩散到“盒子”外面,属于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并由监管部门对运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以保证测试的安全性并作出最终的评价。

02

多地进行保健品专项检查
近段时间,各地监管部门针对保健食品展开专项行动,强化监管力度。针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现象,通过政策和管理的雷霆手段,对违规者给与严厉的打击。

北京市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特食抽考工作,召集辖区具有特殊食品经营范围的药店,开展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抽查考核”工作会。结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着重介绍特殊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要点。
以辖区孕婴店、医院周边及药店及相关经营主体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单位进行全面详细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制作建立特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台账。

济南市

济南市市场监总局在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开展“两查两专”规范提升行动。“两查两专”即查资质、查标签,专区(专柜)、设置专门消费提示牌。
在全市创建15条特殊食品示范街(区),历下区国奥城示范街,每个门店都安装平板电脑,消费者现场可查询产品质量信息,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并佩戴“特食安全员”标志上岗;商河县为降低农村特食经营风险,对2条乡镇街道进行规范提升。开展保健食品抽检分离试点,由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并现场抽样,按照程序送达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同时,济南出台了全国首个《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鼓励将保健食品、婴配奶粉、特医食品等特殊食品进入专店经营,提高了消费者对特殊食品的认知度,同时也推动了经营管理能力和执法监管效能的提升。
南京市
南京市执法部门严把保健食品经营户证照资质关。此次检查以药店、大中型超市为重点,严查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督促经营者主动亮证亮照经营,要求经营户按规定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做到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分区销售。
严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经营场所广告是否夸大其功能范围,是否有“保健食品可代替药品使用”等虚假宣传。检查是否存在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标签瑕疵、商标侵权、以次充好等行为,以及是否进行明码标价销售等情况。 

03

经营保健食品,须合规合法
药店也是经营保健食品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官方推荐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的正规渠道之一。
因此,监管部门所开展的保健食品大检查往往也会覆盖到药店。搜药结合多地保健食品检查的侧重点,总结了监管部门的重点检查事项。
在日常经营中,药店人在这些重点检查事项中一定不能含糊,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1、经营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2、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
4、销售是否设专区。
5、销售区是否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
6、食品销售公示牌是否上墙。
7、是否明码标价。
8、广告宣传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改善功能的表述。
9、保健食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
10、仓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
11、在售保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12、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标明“国食健”字。
13、是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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