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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知识】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政策
2023-08-08 08:48  浏览:15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一)检验监管模式变化

原进口检验模式(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1.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

(1)核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中文安全公示信息(包括标签、安全数据单)。

(2)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实施检验。

(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特性抽批检验。

2.目的地验核:不适合口岸现场抽取样品的进口危险化学品

当前进口检验模式(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

1.100%审单验证:

(1)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

(2)《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2.口岸检验、目的地检验、口岸+目的地检验:

(1)核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中文安全公示信息(包括标签、安全数据单)。

(2)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实施检验。

(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特性抽批检验。

(二)检验内容包括

1. 基本属性: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2.公示信息: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三)现场查验

1.危险化学品现场查验核查

(1)申报要素:产品包装上标记的品名、危险类别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2)组分信息:产品的主要成分/成分构成信息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3)产品特性: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与申报材料一致。

(4)数重信息:产品的数量、重量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2.危险公示信息核查

(1)安全数据单:产品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的制造商/供应商及产品信息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与申报材料相一致。

安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至少应包含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

(2)危险公示标签:产品是否按照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包装的醒目位置加贴、栓挂或者喷印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标签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基本要素,并应真实准确。

(3)技术整改:危险公示核查发现存在不合格项的,验核收货人提出的技术整改方案,实施技术整改处理。

(4)实验室检测:根据布控指令要求,结合现场验核情况,确定是否进一步取样实验室检测,验核分类特性。

3.标签要素

(1)化学品安全标签要素:化学品标识(中英文化学名或通用名主要危险成分名、浓度),象形图,信号词(“危险” “警告”不得同时出现),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供应商标识、应急咨询电话(国内)、资料参阅提示语。

4. 标签注意事项

(1)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应粘贴、栓挂或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2)对于组合容器,要求内包装加贴(挂)安全标签,外包装上加贴运输象形图。如果不需要运输标志,可以加贴安全标签。

(3)所有危险性说明均应出现在安全标签上,按照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顺序排列。

(4)不超过100mL的化学品小包装,为方便标签使用,安全标签要素可以简化。

(5)简化标签: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名称和联系方式、资料参阅提示语

5.取样检测

(1)根据取样检测布控指令要求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是否抽取样品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项目检测,验证申报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与申报相符。

(2)查验现场具备取样条件,首次进口的,一般现场实施取样,实验室检测。

(3)对同一进口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同一国别(地区)、同一发货人/生产商,并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海关首次实施危险特性检测鉴定后,如上述信息未发生变化,其后批次检查未见异常的,不重复实施取样检测。

(4)根据产品的危险货物类别和具体危险特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取合适的地点和方式实施取样,或进行合格评定。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


(一)包装使用要求

1. 包装中盛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应与报关资料载明信息一致,并与包装上标明的名称(如有)一致。

2. 包装的型式、规格、单件重量(容积及毛净重)应与报关资料信息一致,并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有关包装要求。

3. 包装上标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化学品要求的包装类别。

4. 包装应外观完好、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危险化学品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

5. 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需添加保护性液体、惰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使用液体、惰性气体保护。 

6. 对需添加衬垫或吸附材料的,应使用相应衬垫或吸附材料。

7. 盛装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变化而可能变成液体的固体物质时,包装应符合盛装液体物质的要求。

8. 包装容器及其配件、附加材料(如绳、线等)材质应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相适应,容器和与之相接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影响正常使用性能。

(二)判定准则及处置

1.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与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同步进行,应按照检验批逐批进行。

2.按照包装检验要求规定进行检验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合格。

3.所有检验项目都合格的,准予销售使用。

4.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如经标签整改、使用救助包装等技术处理,能够符合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规定的,海关可视情况,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

来源:上海市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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