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副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12-14 23:07  浏览:293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的法规。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个人能做特色农产品吗,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中存在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地环境污染严重、农产品投入品使用不规范、各环节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实施多年,有些条款存在不适应当前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存在衔接上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也非常担心。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将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进行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三次审议。2019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2021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二、修定的主要内容

最直观的变化是新修订后增加了25条,对部分章节(第二、五、六章)名称进行了修改,原法共八章56条,修订后八章(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1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个人能做特色农产品吗,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评估制度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本次修法围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等重点任务,突出标准化生产、突出品质提升、突出质量标志管理。对健全标准体系、推动按标生产、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等方面做了规定,鼓励和支持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良好农业规范等。

此外,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提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为培育农业精品品牌、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提供支撑。

(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二是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和废弃物的处置作了规定,防止对产地造成污染。三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出针对性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四是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五是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名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主体可明晰。

(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效。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三前”、“三后”(以是否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划分)分阶段监管,在此基础上,强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四是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三、修订五大亮点

这一部分在修改内容里都有体现,在这做了一个归纳总结。

1.突出源头治理,风险防范

★健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基础制度;

★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

★强化了产地监测与评价等制度;

★完善了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制度;

2.突出全程管控,全链条治理

★明确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推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新增冷链物流质量安全规定;

★新增网络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要求;

3.突出科学管理,标本兼治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新闻媒体要开展农安公益知识宣传;

★行业协会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农户提供检测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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