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商通[2022]127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9·20”疫情发生以来,全区商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全力保障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供应,充分满足疫情防控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各重点保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各自渠道和优势,克服人员不足、经营成本上涨等困难和疫情感染风险,担负起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任务,为稳定市场、稳定价格、稳定人心,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充分调动蔬菜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批发市场和连锁商超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应急储备和保供能力,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现就做好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承担保供任务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及菜篮子等商贸流通企业新建或改造经营、存储场所,增加基础设施设备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信息化平台等,以提高疫情防控,提升市场流通效率。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新增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比例。新增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4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申报程序和评定
(一)申报资质和条件。
1.在我区境内注册2年以上(含),从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经营、服务、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企业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近年内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3.申报项目为2022年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已享受过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有不良记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受理。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资料目录。
2.项目单位填写并经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确认的《项目申报表》。
3.项目实施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概况、前一年营收利税情况等)、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成效等)。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提供项目投资支出明细清单(须附相关合同、银行支付凭证、现金签收凭据、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
5.企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6.承诺书。申报企业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及申报项目未曾享受过其它财政奖补支持资金的承诺书。
(三)流程和时限。
1.五市商务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项目初审应重点从企业资质状况、社会投资额度、项目社会效益、疫情保供贡献等方面考虑,初审工作应于2022年12月7日前完成,初审结果请于12月9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运行处)。
2.自治区商务厅邀请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五市报送的初审项目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经公示后提交商务厅党组会议审定。
3.根据商务厅党组审议决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调研摸底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强组织、申报、筛选、初审等全流程管理,确保高质高效推进项目实施建设。各类项目须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备案报送和验收总结工作。
(二)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宁夏商务厅商务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农产品流通渠道,切实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财政厅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联系人:曹显宏0951-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PS:通知中如有附件,请在下方留言处留下EMAIL地址。第一时间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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