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严厉打击惩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省厅决定公开通报9起涉刑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间,陈某伙同他人租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沛桥村集体土地取土、堆放废土,经测绘和鉴定,共造成19.4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2年5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令陈某支付土地复垦费125.276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就其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2014年至2020年间,范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宜兴市丁蜀镇双桥村土地11.7亩(其中耕地9.72亩,永久基本农田7.66亩)建设场地、房屋和球场,开挖鱼塘。2020年12月,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2021年3月,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宜兴市公安局。2022年10月,该地块拆除整改到位。2022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6月,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睢宁县睢城镇杨韩村土地14.2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04亩)建渔业养殖场。2021年12月,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睢宁县公安局。2022年1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姜某某以开挖鱼塘为由占用溧阳市天目湖镇观山村进行非法取土,共计破坏耕地面积38.4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4.87亩)。2020年7月,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2020年9月,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破坏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溧阳市公安局。2021年4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90万元。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周某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吴江区同里镇叶建村36组土地15.67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48亩)建设堆场。2021年12月,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2023年2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7月,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在仪征市刘集镇盘古村专业组占用22.82亩(其中耕地21.1亩,永久基本农田17.61亩)集体土地建设废品回收货场。2020年10月,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2021年3月,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仪征市公安局。2022年10月,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2020年1月,高某、周某某擅自占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东街村土地37.62亩(其中耕地35.56亩,永久基本农田13.02亩)用于渣土堆放。2020年8月,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鉴定该地块耕地严重毁坏。2021年1月,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2023年4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1月,赵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破坏东海县桃林镇陈洲村耕地14.55亩。2019年9月,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经鉴定该地块耕地被严重毁坏。2020年1月,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破坏耕地罪移送至东海县公安局。经查,赵某还存在其他非法采矿、非法占地事实。2022年1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2021年10月至12月间,朱某某等6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贾汪区汴塘镇芦山村上源采石厂废弃宕口内盗采矿石。2021年12月,徐州市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2022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朱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朱某某等6人退缴赃款15.23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以上9起自然资源领域涉刑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分别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的常见类型,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以案为鉴,坚决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执法“长牙齿”“严起来”工作要求,以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查处整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造成耕地毁坏的;以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在禁采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等符合涉刑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增强对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资源安全底线。
■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
■ 编辑:张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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