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以来,为了方便新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将餐饮业、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使企业抵扣进项税额更加合理规范。本期,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
一
核定扣除介绍
农产品核定扣除始于2012年,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及财政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文件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投入产出法农产品进项税计算,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
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及政策要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纳税人取得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通过当月销售商品的数量还原农产品外购数量再结合购进单价、扣除率计算抵扣的一种抵扣方法。扣除率由原来的13%改成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消除了原来高征低扣的影响。但不适用于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及不适用于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参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不再凭借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若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既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取得可以认证抵扣凭证的部分也不能认证抵扣(认证抵扣的需转出)。
根据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直接销售、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三类进行划分。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来进行核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财税〔2012〕38号。
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及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可以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见京财税【2012】1167号附件5-6),前往各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窗口办理申请登记,凡申请的纳税人可根据申请的所属期起按照核定扣除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时填写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发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