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副
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01-03 10:17  浏览:292

销售加工非食用农产品_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_华东农业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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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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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禽蛋、水产品等。

二、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做到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包括外地进入我市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可溯源凭证,不能提供的不得上市销售。当地农民家庭季节性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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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蔬菜、水果、禽蛋、水产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自行检测合格证明或委托检测合格证明;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同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对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可溯源票证但不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蔬菜、水果、禽蛋、水产品等产品由市场主办方快检室或有检测能力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批发销售。

五、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取得主体资格登记,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可溯源凭证、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又不接受快检的禁止入场销售。

六、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和产地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规范的《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认真全面填写凭证信息,销售凭证上必须注明经营者登记注册的规范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对加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开具的“电子一票通”视为农产品销售凭证,开具票据时在产品名称后括号备注食用农产品产地。

七、全市各类食堂(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和职工食堂)、超市、宾馆饭店、食用农产品销售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或“电子一票通”票据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实物和票证信息相符,货物票证同行同查,对销售凭证信息不全、实物和票证信息不符的视为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

八、在我市上游批发市场已经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下游生产经营单位可不再重复检测,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合格报告可以作为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索取留存。

九、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食品安全快速抽样检测和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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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规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非食品原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违法熏蒸、掺杂掺假、抽检不合格、伪造票证、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等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凉市农业农村局

平凉市畜牧兽医局 平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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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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