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
(二)对已取得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但未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矿种、有效期限、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矿的。
(三)对未取得合法手续,以矿山治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绿化荒山、土地整治、修建道路、房产开发、农业种植、畜禽养殖、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四)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五)对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包括石料加工厂、石灰厂、机制砂厂、商砼、水泥厂(含粉磨站)等企业或个人。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
(六)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工程机械所有者、货运车辆所有者和租赁单位,将机械设备、车辆出租给非法盗采者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盗采、非法运输违法矿产品的;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三、擅自为非法采矿点提供电力供应的,经供电部门核实后,对提供电力供应的企业或个人,除停止其供电外,追究企业负责人或个人责任;对非法提供电力供应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私开矿山,公安部门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彻查爆炸物品的来源,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五、对蓄意干扰、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采矿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线索,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的,纳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具体奖励的范围、标准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2022〕82号)执行。
举报电话: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75-2206089
电子邮箱:bsszrzyhghj@126.com
保山市安委会办公室:0875-2212801
电子邮箱:bssyjj@163.com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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