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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适用法律的界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第4937号建议的答复王银香等10名代表
2023-01-13 10:03  浏览: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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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适用法律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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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37号建议的答复王银香等10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抓好源头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土地源头质量进行控制我部高度重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2017年成立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履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建设和保护等职责职能,大力开展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下一步,我部将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耕地为重点,以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为核心目标,以南方酸性土水稻种植区和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落实。二、关于对农业生产进行过程监督按照绿色发展理念,我部切实加强对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治理。……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过程监督的力度,一是继续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力度,引导生产者按标生产。二是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加大对问题突出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建设有效的监管机构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边界是清楚的、职责是明确的。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综合监管机构,包括农业、畜牧、工商、食药监等在内的相关部门可以协调推进,联合组建”的建议,涉及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大调整。目前看,还是要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不断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队伍。目前部、省、地、县四级质检机构达到3293家,检测人员3.2万人,全国所有的省、88%的地市、75%的县、97%的乡镇建立了监管机构,监管人员11.7万人。二是强化质量抽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监测范围覆盖152个大中城市、117个品种、94项指标,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强化检打联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落实到位。三是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联合惩戒。2017年8月,我部印发《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大力推动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截至目前,已有1100多个县的42万个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了信用档案。2017年2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等 29个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时,起草了《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草案)》,拟定了黑名单管理原则、认定标准、信息归集范围、联合惩戒措施,以及黑名单的认定、公布、报送和移出程序等内容。

四是试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模式传统而且小而分散,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往往身份不明、责任不清,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总体思路是:借鉴工业产品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合格证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2016年,我部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在浙江、山东等6个省开展合格证试点工作。2019年4月淘宝初级农产品范围,在浙江台州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现场会暨座谈会,系统总结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研究全面试行的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健全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尽快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方案并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大培训,将合格证制度有力有序向全国推广,进一步完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感谢你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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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初级农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范围有哪些?现将收集的相关资料提供于后,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包括: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九、水产品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水产品类淘宝初级农产品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十、林业产品1、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梢头或削皮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锯成的不同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抬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3、原木、原竹下脚料。指原木、原竹砍伐后的树皮、树根、枝丫、灌木条、梢、叶等。4、生漆、天然树脂。是漆树的分泌物,包括从野生漆树上收集的大木漆和从种植的漆树上收集的小木漆;天然树脂,是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天然橡胶等等。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十一、其他植物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3、柳条、席草、蔺草;4、其他植物。十二、上述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农产品应包括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蛋、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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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三)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四)油料植物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五)药用植物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六)糖料植物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八)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畜牧类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肉类产品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蛋类产品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三)奶制品(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五)其他畜牧产品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三、渔业类(一)水产动物产品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水生植物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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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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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填制说明

一、填制原则1、参考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保持关键信息要素不缺失。2、坚持生产经营主体自我承诺、自行开具出具。3、鼓励农产品包装上市,坚持最小包装单元开具。二、填写要求1、食用农产品名称:写通用名称、学名。车辆混装的,分品类开具;2、重量(数量):重量单位按吨、kg计。数量按头、只、羽、尾、枚、个等计;3、联系方式:填写手机号码,或带区号的固定电话;4、开具日期:填写年、月、日;5、生产者签章或签名:公章应盖在合格证中间位置,不能覆盖承诺内容;6、产地:经工商注册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填写至省、市、区。其他类型的试行主体应注明到行政村;7、编号:生产主体应按流水顺序号填写编号。三、其他说明:1、鼓励纳入电子追溯的生产主体加施二维码,开具电子合格证,二维码可印刷或粘贴在右下角位置。2、鼓励生产主体将其产品商标、认证标识、检测情况等信息印刷在合格证上。3、整车运输的散装蔬菜等农产品,可将合格证粘贴在购销协议、随车清单上。活畜禽等农产品,可将合格证粘贴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4、鼓励生产主体出具合格证时注明购货方或到货地址。5、生产主体需建立合格证开具出具台账,记录合格证出具数量(合格证张数)、附证产品重量(数量)。

《到底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官方最新、最权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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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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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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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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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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