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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行政处罚:连云港功成包装、江苏万超建设工程、东海县万利石英、江苏万象建工集团
2023-08-18 09:31  浏览:25

1. 东海县万利石英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合计人民币26.0204万元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 连云港功成包装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9000)

处罚机关:灌南县应急管理局

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3. 江苏万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执法人员樊方正、徐有昌(执法证号分别为10070099042、10070099098)在与渣土管理处、交警的联合执法中发现,当事人江苏万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尚德佳苑小区地下室工程施工项目中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与新海路路口处,当事人委托的渣土车辆(绿皮渣土车,车牌号为苏GH3863)挂靠连云港辉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此次运输渣土的行为未在渣土办备案,当事人未经审查即将渣土交由其处置。现场检查中,该车辆满载从当事人工地所出渣土约20立方米(绿皮渣土车最大核载立方数为20立方米),经执法人员劝导,该无证车辆原路返回并将渣土倒回至原场地。因施工单位负责人张文学于2023年6月8日才拿到公司授权委托,我单位于6月8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苏连城执改【2023】13号),要求其于2023年6月13日8时30分前进行如下改正:1.后续出土用车均需证照齐全;2.补办尚未有证的渣土车的准运手续。受委托人张文学现场签收。2023年6月21日,运输方公司连云港辉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同样委托张文学来我单位接受调查,确认案发当日双方合作关系,且后续未再有合作。后执法人员了解到,当事人后续用车均合规,且未再使用连云港辉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应视为整改完毕。

4.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日上午11时左右,我单位执法人员樊方正、徐有昌(执法证号分别为10070099042、10070099098)接连云港市工程渣土管理处通知,在林场中学南侧空地处有渣土车倾倒工程渣土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倾倒渣土的车辆为绿皮工程渣土车,车牌号为苏GV9673,挂靠连云港桂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权),其倾倒土方量为一整车,按绿皮车最大核载立方数计算,不超过20立方米。又经现场询问,执法人员得知该工程渣土出自连云港市海州区万象紫东城工地,该工地施工方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因桂权此次运输行为未在渣土处备案,属无许可单位,故施工方万象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并联系渣土处取得该车辆于万象紫东城工地装土时的监控截图。2023年6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樊方正、徐进枝(执法证号为10070099041)前往万象紫东城工地与工地负责人何文说明情况,因其暂未取得公司授权,执法人员未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要求其尽快办理授权手续并前往我单位配合后续调查。2023年7月20日万象方委托工程部负责人季腾飞至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我单位执法人员樊方正、徐有昌对万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苏连城执改〔2023〕34号),要求其后续出土均需手续齐全。万象方表示案发当日已经将剩余未处理工程渣土按照指定清运单位、路线及倾倒地点处理完毕。2023年7月21日桂权方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育瑞至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证实案发当日倾倒工程渣土的车辆(苏GV9673)属其单位所有,但说明万象方与桂权方无合作关系,此次运输行为系运输司机私人所为,与万象方调查询问笔录基本一致。现场堆放的工程渣土涉及个人私设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将另案处理,至此本案调查终结。主要证据有:

5. 江苏万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执法人员樊方正、徐有昌(执法证号分别为10070099042、10070099098)在与渣土管理处、交警的联合执法中发现,当事人江苏万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尚德佳苑小区地下室工程施工项目中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与新海路路口处,当事人委托的渣土车辆(绿皮渣土车,车牌号为苏GH3863)挂靠连云港辉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此次运输渣土的行为未在渣土办备案,当事人未经审查即将渣土交由其处置。现场检查中,该车辆满载从当事人工地所出渣土约20立方米(绿皮渣土车最大核载立方数为20立方米),经执法人员劝导,该无证车辆原路返回并将渣土倒回至原场地。因施工单位负责人张文学于2023年6月8日才拿到公司授权委托,我单位于6月8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苏连城执改【2023】13号),要求其于2023年6月13日8时30分前进行如下改正:1.后续出土用车均需证照齐全;2.补办尚未有证的渣土车的准运手续。受委托人张文学现场签收。2023年6月21日,运输方公司连云港辉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同样委托张文学来我单位接受调查,确认案发当日双方合作关系,且后续未再有合作。后执法人员了解到,当事人后续用车均合规,且未再使用连云港辉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应视为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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