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08-18 09:33 浏览:18
”
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129号公告),原质检总局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变化一:明确了检验范围
12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主要变化是:《危险化学品目录》替代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出台替代了《危险化学品名录》,因此本次公告做了更新。将来《危险化学品目录》也会不断更新,因此129号公告直接注明执行最新版,这也解决了后续因版本更新,而导致的监管范围调整滞后的问题。变化二:明确了报关填报
129号公告的第二条强调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的安全责任,明确规定了在报关时,需如实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2020年12月24日,单一窗口发布了关于规范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的通知。自2021年1月10日起,hs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必须在“货物属性”栏勾选“散装危险化学品”、“件装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中的一项才可继续申报。同时对“危险货物信息”栏填写进行规定。其中危险类别、包装类别、un编号可以从安全数据单的第14部分获取信息,如示图:包装un标记为货物实际使用的包装上的un标记,需要进口企业提前与国外发货人沟通获取相关信息。如示图:特别提醒原来安全数据单不规范、符合性声明填写不准确的企业,现在129号公告已明确填报,因此填报内容一定要规范、准确。如企业所进口的为非受限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可按照申报系统的提示操作,无需填写上述信息。变化三:明确了出口包装豁免条款
12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条款新增了豁免条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规章(例如,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在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变化四: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
129号公告第四条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应当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相关要求,且删除了原来第30号公告中“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再把商业上的贸易合同作为危险化学品的检验依据。129号公告附件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增加了产品的危险种类填报,以及明确了企业申报货物危险特性与包装类别一致性的责任。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必须明确企业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变化五:明确了安全要求
129号公告第五条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只保留了原来30号公告中的安全要求,更加聚焦“安全”要求,不再关注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的目的和重点一目了然。(来源:上海海关商品检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