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副
【政策导读】增值税税率档级调整、税率调整
2023-01-30 11:13  浏览:324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近年来,为完善税制,优惠民生,增值税的税率(除零税率外)经历了一个2档到4档,4档到3档的历程,且税率不断下调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

增值税税率档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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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税率: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规定,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劳务的税率为17%,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税率为13%。

4档税率: 2012年,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为四档税率:17%、13%、11%、6%。

3档税率: 2017年7月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规定,取消13%税率,降低税负,增值税率变为17%、11%、6%三档。

增值税税率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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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 2018年5月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率再次下调:2019年4月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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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我国目前税收收入占比最大的税种,其税率的下调将带来实质性减税效应。此次两会报告中释放的减税大红包,将进一步刺激实体经济,更多企业将能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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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除率丨五次调整

随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也随着调整,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本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阶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的扣除率。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四阶段: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农产品税率2018,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五阶段:《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看起来只是简单的税率调整,

但在实务操作中并非不简单。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进行进项抵扣的有

核定扣除、凭票扣除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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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好抵扣相关政策,

才能更好地适用新税率,

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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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产 品 凭 票 和 计 算 抵 扣 应 把 握 的 几 点

一般纳税人如果生产13%货物,接到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税率为9%,抵扣力度为10%;如果接到小规模代开或者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征收率为3%,但是抵扣力度仍然可以达到10%;接到农业生产者自产自开免税普通发票,抵扣力度为10%;一般纳税人自己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力度为10%。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到批零环节纳税人代开或者自开的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生产9%货物,接到相应票据,最大抵扣力度最大能到到9%。接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税率为9%,抵扣9%;如果接到小规模代开或者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征收率为3%,抵扣9%;接到农业生产者自产自开免税普通发票,抵扣9%;一般纳税人自己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9%。同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到批零环节纳税人代开或者自开的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既生产13%货物又生产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其最大的抵扣力度可以到达10%。如果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法则。1.未分别核算的。接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税率为9%,抵扣9%;接到农业生产者自产自开免税普通发票,抵扣9%;如果接到小规模代开或者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征收率为3%,只能抵扣3%。2.分别核算的,按数量分摊,分别抵扣9%、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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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农 产 品 核 定 扣 除 应 把 握 的 几 点

针对农产品核定扣除一般纳税人,我们把握的原则是以销定进,以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确定他的抵扣力度。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如纳税人生产13%税率的货物,他的抵扣力度可以达到13%,生产9%的货物,它的抵扣力度就是9%。

核定扣除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则其扣除率为9%

一般纳税人接受11%、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月31日前按账实进行领用投入生产的,加计力度上限为12%;一般纳税人接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月31日前按票面抵扣13%;一般纳税人接受13%、11%、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1日后领用生产农产品税率2018,凭票抵扣后,不再加计扣除。

2019年3月31日前,加计力度政策内最大化;4月1日后,加计扣除不超过10%。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链接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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