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好消息
今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除油气和非油气矿产之间、非煤探矿权勘查煤炭资源以及勘查放射性矿产等4种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根据储量报告确定开采矿种并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申请采矿登记。
放宽矿业权转让
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同时,对勘查开采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矿种,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之间,转让变更不受5年限制。
一是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二是改变资料获取途径,企业营业执照等2项资料改为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三是对采矿权延续登记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等3项资料进行了简化调整。四是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进行了精简优化,对探矿权注销、变更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名称等事项,不再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