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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反腐合规系列(七):为使医疗器材继续被医院使用,给予医院科室主任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
2023-08-21 13:03  浏览:33

【裁判要旨】
供应商为使其代理的医疗器材在医院持续使用,给予医院科室主任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上海某贸易商行期间,为谋取其代理的骨科耗材在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被持续使用等不正当利益,给予该院骨科主任张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行贿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立案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3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律师提示 ----------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来源:2022年11月15日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刑初738号刑事判决书——蔡某某行贿案。
张金龙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在北京某法院长期任职,自己办理以及参与审理近千件刑事案件,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代理、控告申诉、调查应对、合规风控等领域,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刑民交叉案件,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予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极高的服务热情为当事人排忧解困,赢得了各方赞誉。合著有《证券业合规风控实务之典型案例与操作指引》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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