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灾后砂石等矿产资源监管处置的
通 告
受台风“杜苏芮”影响,我县因强降雨引发洪涝灾害,导致山体、河道被洪水冲刷,大量砂石被冲走淤积。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降雨冲刷、河道淤积、土地冲毁、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等自然灾害产生的砂石(土)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清理处置或非法开采、囤积销售。
二、对因降雨冲刷、河道淤积、土地冲毁、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等自然灾害产生的砂石(土)等自然资源,坚决杜绝假借工程项目名义进行清理处置或非法开采、囤积销售。
三、对在降雨冲刷、河道淤积、土地冲毁、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等自然灾害产生的砂石(土)等自然资源,严格依据《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合法用地建设项目砂石料进行处置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发改、公安、交通、供电公司等部门要严格落实保护矿产资源共同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砂石资源的监管。同时,县治超办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养路工区执法人员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运输砂石(土)等自然资源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处罚,并严格追溯源头,移交相关部门、乡镇核查处理,依法打击。
五、各乡镇(处)认真落实属地巡查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两委发现制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前沿阵地作用,坚决杜绝非法开采、囤积销售行为的发生。对于非法开采、囤积、销售河道、土地、山洪沟积存的砂石、泥土等行为,依法没收开采、囤积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其专门用于开采、运输的工具设备等物,并处罚款;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易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编 辑 | 赵亚鑫
审 核| 赵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