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
给予支持政策的解读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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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漳委发〔2021〕7号)及《漳州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于2022年12月12日联合印发了《漳州市首批人才公寓配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满足人才公寓购买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月16日配套出台《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的批复》(漳住公委〔2023〕3号),批复同意对人才公寓购买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现解读如下:
一、原文:人才公寓购买人(含共有权人,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存量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下同)所确定的应付房款为房价认定标准(以下简称“应付房款”)。
解读:根据《细则》规定计算人才公寓应付房款,是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才予以不同折扣程度的优惠价格,是人才公寓购买人真实应支付的购房款。人才公寓购买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时,以《存量房买卖合同》所确定的应付房款作为房价认定依据计算可提取和贷款的额度。
二、原文:人才公寓购买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度不得高于应付房款,申请时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再提供完税、涉税票据或证明。
解读:按现行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购房人必须自筹40%的资金支付首付款后方能提取公积金追加首付,提取总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纳税价格的60%。为体现政策支持新房产政策,人才公寓购买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度不再限制房价的60%,但应不高于应付房款。同时,配套第一条以应付房款确认房价的规定,不再以纳税价格确认房价,在提取材料上将原应提供的“完税、涉税票据或证明”改为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原文:人才公寓购买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提出申请,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票据,不再提供完税、涉税票据或证明。可贷额度按用途和价款计算的标准调整为:应付房款减去首付款,首付款(含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应付房款的30% 。
解读:其一、按《细则》规定购买人才公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是有保障的,在此前提下,配套《细则》程序,对人才公寓购买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前移,由原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后3个月内申请”改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提出申请”,优化了办理程序,更加符合实际,高效便捷。
其二,配套第一条以应付房款确认房价的规定,不再以纳税价格确认房价,在贷款材料上将原应提供的“完税、涉税票据或证明”改为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票据”。
其三、现行的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以“按缴存水平计算、按用途和价款计算、按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三项计算的最低值来核定可贷额度,其中按用途和价款计算额度为:按总价款(以计税价格为依据)的60%减去借款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计算。本条政策对人才公寓购买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用途和价款计算”(三项计算之一)的标准调整为:应付房款减去首付款,首付款(含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应付房款的30%,一是配套第一条以应付房款确认房价的规定;二是配套第二条提取公积金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规定;三是进一步体现政策支持,将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的比例由40%下调到30% 。
四、原文:人才公寓购买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转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人才公寓配售专用账户。
解读: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放贷资金的安全性,将资金转入人才公寓配售专用账户纳入监管。
五、原文: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新房产政策,除上述内容外,参照现行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
解读:人才公寓的配售,虽然买卖合同的出售人为政府部门不是自然人,但购买人才公寓本质上仍然是购买二手房,因此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除本文另有规定的内容外,均参照现行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