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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同情形、大家一起看看吧~
2023-02-14 10:30  浏览:342

农产品减免增值税?不怜悯形详尽剖析、大家一起瞧瞧吧~

免税销售额是否含税_增值税法关于进項税_免税农产品增值税

1

问:销售自己养殖的马铃薯、小麦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新政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林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养殖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动物、动物的高级产品。

详细课税范围继续依照《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谷物、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谷物(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研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油(如:面条,米,小麦面、渣等)以及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油复制品,减免增值税。

1、以粮油为原料加工的冷冻乳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式烧烤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2、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根据渔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林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必须依照规定的税赋收税。

2

问:公司为贸易企业,批发零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可以减免增值税吗?

答:可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份鲜活肉蛋产品减免增值税。

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则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则冷藏肉,胰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减免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牛奶、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汤汁、蛋黄和蛋壳。

虽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鸟类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及其鲜活猪肉、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份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新政。”

3

问:公司为贸易企业,批发、零售的莴苣等可以减免增值税吗?

答:可以。对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莴苣减免增值税。

猕猴桃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动物,包括各式水果、菌类动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动物。猕猴桃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选购、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玉米,属于免税猕猴桃的范围。

但各式水果罐头不属于本通告所述水果的范围。水果罐头是指菜心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乳品。

纳税人既销售水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猕猴桃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猕猴桃增值税免税新政。

4

问:村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村民生产的林业产品,还要收取增值税吗?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村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村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林业产品,视同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林业产品减免增值税。

村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地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减免增值税。

5

问:制种公司运用自用农地,雇员进行种籽繁殖,将深加工后的种籽进行销售,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吗?

答:可以。依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制种企业运用自有农地,雇用农民或雇员进行种籽繁殖,再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籽,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林业产品,减免增值税。

6

问:制种公司将种籽委托农民饲养后收回,将深加工后的种籽对外销售,是否享受减免增值税的降价新政?

答:可以。依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制种企业提供自交种籽委托农民饲养并从农民手中收回,再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籽,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林业产品免税农产品增值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

7

问:选用“公司+农民”的经营方式,公司与村民签署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民提供家禽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村民养殖家禽苗至成品后,公司收回适于销售,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还要收取增值税吗?

答:可以。依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销售家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生猪养殖,即公司与村民签署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民提供家禽苗、饲料、兽药及卡介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民驯养家畜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家畜适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方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家畜,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

家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林业产品。

8

问:我公司与村民签署委托养殖协议,向农民提供中草药苗木、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村民养殖中草药收获后,公司支付农民栽培管理成本,草药由村民还给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中草药适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方式下,我公司回收再销售中草药能否可减免增值税?

答:不可以。依据《国家国税总署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销售家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的经营方式回收再销售家畜,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但公告明晰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

然而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的经营方式将回收的中玄参适于销售,不能比照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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