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的免税新政解码
说起农产品,大家就会想起农产品的免税新政。而在国税实务过程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小伙伴常常在这前面栽跟头,如何正确理解并利用于企业实践才是我们真正要探讨解决的问题。要想全面精确把握农产品的免税新政,我们还要从三个文件进行把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 (一)农产品销项税额抵扣 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按下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凭“专票/缴款书”的税额抵扣】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通常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解码】凭汇票实交纳—仅限于两种汇票:一般纳税人+专用收据/专用缴款书=凭票税额据实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凭“专票”金额*9%估算抵扣】
从根据简易计税方式根据3%征收率估算收取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总额和9%的扣除率估算销项税额;【解码】 小规模纳税人只好是“专票”才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专用收据=按9%估算抵扣 3、【销售收据/收购收据“买价”*9%估算抵扣】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的,以农产品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估算销项税额。【解码】 仅限于从渔业生产者手中采购农产品方能使用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而对于农产品竞购收据,需要农产品竞购单位向当地地税机关申请,经过批准才会领购和出具。而且也没法是向林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能够出具;对于渔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入农产品,不能自行出具竞购收据,只能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收据。由于站在渔业生产者转让农产品视角免税,取得的销售收据/收购收据上总额是不含税价的,直接使用标明的价钱*9%估算抵扣即可,不存在价税分离问题。 4、【批发零售猕猴桃、肉蛋普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入适用免交增值税新政的莴苣、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收据,不得作为估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簿。
【解码】 (1)对于从经销农产品单位而非林业生产者手中,即在批发/零售环节购入的部份农产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站在出售方视角减免增值税,而对于订购方视角只好取得普通收据,不得估算抵扣进项税。 (2)对于既销售水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猕猴桃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猕猴桃/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5、【购进适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交纳比列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间,纳税人购入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交纳力度不变。【解码】 【能够分别核算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部份,在领用农产品当期可以根据实际交纳比列为10%=扣除率9%+另加计交纳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13%货物未分别核算的,不能加计1%估算交纳】 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既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赋货物又适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赋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销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或以农产品竞购收据或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估算销项税额。
【解读】 1、农产品扣除率由11%降为10%再降为9%: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赋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赋;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按照11%的扣除率估算销项税额。【13%—>11%】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农产品税金,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入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赋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估算销项税额。【11%—>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入适于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估算销项税额。【10%—>9%】 2、销售收据再次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告所称销售收据,是指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交增值税新政而出具的普通收据。【对于普通收据而言,只用从“农业生产者”——农民、农业合作社本社社员、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果树场等手中采购农产品出具的“销售收据/收购收据”方能估算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开具的3%普通收据不得抵扣,只有专票可以估算抵扣】
【注意】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掉的销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收据”,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根据3%征收率按简易方法估算收取增值税而自行出具或委托地税机关代开的普通收据。【此条款已于废止】
2、所谓的“公司+农户”经营方式,即公司与农民订立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民提供家禽苗、饲料、兽药及卡介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产品税金,农户养殖家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再将回收的成品家畜适于销售。在这些经营方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家畜,就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新政,对方取得收据也可以估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免税收据的种类
(一)可估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减免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林业产品 【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告》(财税[2008]81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告如下,自2008年7月1日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林业产品,视同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林业产品减免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的免税林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估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本通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方式下生产销售种籽 【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述生产经营方式下生产销售种籽,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林业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一、制种企业运用自有农地或承租农地,雇佣农民或雇员进行种籽繁殖,再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籽;二、制种企业提供自交种籽委托农民饲养并从农民手中收回,再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籽。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销售家畜 【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销售家畜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从事家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民订立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民提供家禽苗、饲料、兽药及卡介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养殖家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家畜适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方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家畜,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本公告中的家畜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渔业产品。 (二)不可估算抵扣进项税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免税普通收据 1、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莴苣 【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猕猴桃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莴苣减免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动物,包括各式水果、菌类动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动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选购、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玉米,属于本通告所述猕猴桃的范围。【初级加工的玉米】蔬菜罐头是指豇豆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乳品。各种水果罐头不属于本通告所述猕猴桃的范围。【深加工的水果罐头】二、纳税人既销售水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莴苣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猕猴桃增值税免税政策。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份鲜活肉蛋产品 【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份鲜活肉蛋产品减免增值税。 减免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则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则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牛奶、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汤汁、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猪肉、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部份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份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