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之间代收代付水电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解答:
水电费,涉及到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开户与发票开具的问题。
如果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只有一个户头,关联公司使用了同一户头下的自来水或供电的,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通常就按照开户的户名开具发票。
因此,在同一户名下,关联公司中的非户名企业使用水电,且存在资产租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可以采用“分割单”形式,用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同一户名下,关联公司中的非户名企业使用水电,即使没有加价,也满足增值税应税的范围,因为是“有偿”的。
实务中,对于采用“分割单”的,通常是不按照销售处理,不对代收或分摊的水电费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开户企业收到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于分摊出去自己没有承担的部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不采用“分割单”,或者不满足采用“分割单”的条件的,就需要按照销售处理,在按照销售处理时收取水电费的一方,也就可以按规定开具转售水电的发票(包括专票),收取水电费的一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水电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收取水电费的一方还提供物业服务的,转售的自来水可以差额计税,当然差额计税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如果水电费不在同一户名下,只是单纯的代收代付,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都是分别按照户名开具发票的,就不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