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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协会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2023-08-31 12:46  浏览: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喀什地区招标投标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约束和惩戒行业内的不正当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喀什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遵守本公约,并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倡议、鼓励其他与行业相关的非会员企业及个人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维护本公约。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和投标方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关商务和信息秘密;不得开展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活动。

第六条  尊重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成果文件。

第七条  依法承接业务,不得干预委托方的选择,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垄断或变相垄断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业务。

第八条  在承揽业务时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约定价格,不得恶意压低价格。

第九条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教育和要求企业从业人员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以及执业操守、职业道德等行为准则,依法执业,不得挂靠或转包业务。

第十条  积极维护行业内各类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性示范文件等的制定、修订、研讨,与政府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保持积极的沟通,为提高本行业规范化程度贡献力量。

第三章 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喀什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协会党总支和常委会是公约的监督和管理部门。由选举成立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执行、实施本公约;负责受理违约事务的投诉、举报等事宜;负责组织对违约事务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处理,并对签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或个人享有的权利:

(一)要求协会对与招标投标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涉及本企业或本人的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可以进行申诉;

(三)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机关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四)抵制、举报、投诉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行为应当以书面、具实名的方式向协会提出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签约企业或个人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公约;

(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参与或协助协会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如违反本公约,经协会调查核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

(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会员晋级,降低或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并在协会网站、公众号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二)两年内暂停参加协会的各类评优、评先、推荐等活动,已取得相关荣誉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撤销,并在协会网站、公众号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推动行业自律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给予相应表彰,并在协会网站、公众号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2023年8月26日喀什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协会理事(扩大)会议通过日起执行并同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喀什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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