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述简称《矿产资源法》)是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而制定的法律。《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实施,199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并实施至今。
二、解读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法》全文共7章53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
《矿产资源法》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后办理登记,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勘探报告的审批、地质资料的汇交、矿产资源的管理、矿山关闭的审批等内容。《矿产资源法》明确了对于审批和办法采矿许可证主管部门的权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该法明确了对矿区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对于某些特定的矿产,必须采用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矿产勘探报告及勘查资料实行有偿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应解约用地、保护环境,并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在进行开发建设时,非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产资源法》明确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制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率。
《矿产资源法》对于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同时,矿产资源是有限且不可再生的,需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或回收利用,《矿产资源法》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促使矿产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来源:转自泸西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