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为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担当作为,积极为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围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以及审批等工作,细化梳理重点难点问题,明确解决路径和方式,以问题解答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矿业权人和技术机构提供业务技术指导!
1、建设项目在开展施工前,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法定依据?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如何界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是否压覆?
答:建设项目与已查明矿产资源是否压覆的判定标准就是双方是否属于互不影响关系,即需要满足项目建设后不影响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同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可不做压覆处理。若建设项目调查评估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通过论证明确属于互不影响的,可不做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或开发的,需要按照压覆处理。同理,建设项目调查评估区与勘查块范围、矿区范围、矿产地查明储量范围不重叠,但受相关法律法规、矿政管理政策、安全生产管控等要素影响,项目建设导致已查明处理的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或开发的,应当按照压覆处理。例如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勘查项目或探矿权不能转采、不能取得采矿许可证,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造成永久性压覆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压覆处理。
(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建设项目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的规定)
3、矿产资源不能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已查明矿产资源的明确解释。
答:不能勘查开采是指矿产资源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因素影响,在技术和经济上无法勘查开采的情形。根据需要,可由调查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关情形的论证意见。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确定的菱镁、硼、滑石、玉石和萤石,共计39种。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以及财政出资勘查经过评审验收形成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应收集数据包括哪些种类?
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数据主要包括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和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区3种。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哪些情形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哪些情形需要评审备案?
答:按照以下分类,结合具体情形办理。
建设项目与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或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区不重叠的,但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参照重叠情形办理。
6、如何确认建设项目与已查明矿产资源互不影响?
答:(1)涉及有效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协商确认,并签订互不影响协议。
(2)涉及省级财政出资探矿权或勘查项目、矿产地的情形,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2023〕19号),可结合实际选择“论证和确认互不影响意见的”4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论证,确属互不影响的向省自然资源厅商请确认。(此项包含已完成财政出资勘查项目验收或过期、注销探矿权)
(3)涉及已完成验收的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或探矿权(含已过期),但未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勘查项目或探矿权不再续做的情况说明,可按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处理。另外,正在实施勘查的省级财政出资探矿权或勘查项目,需商请省自然资源厅确认。
7、涉及省级财政出资探矿权或勘查项目、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如何商请确认互不影响?
答:项目建设单位可提供申请函、压矿调查评估报告、论证意见书和其他佐证材料,到自然资源厅商请确认。
8、涉及压覆省级财政出资探矿权或勘查项目、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已查明省级重要矿产资源的,如何确认能否压覆?
答:经调查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省级财政出资探矿权或勘查项目、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的,形成压矿调查评估报告后应当立即商请省自然资源厅能否压覆。
如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压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用地选址。
9、哪些矿种原则上不得压覆?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确规定,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来源:原文转自辽宁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公众号,刊发时有删减。
来源:自然资源社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