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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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矿产资源和土地利用规划作的相应调整,以此达到优先保障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限制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目的。因此,压覆矿产资源的纠纷,在不同的用益物权冲突之间,夹杂着行政机关与矿业权人之间的,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用途管制的公法关系。虽然对于压覆矿产纠纷主流的救济方式是民事诉讼,但是不能否认行政诉讼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作用。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简述如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压覆矿产纠纷。
案例1: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都匀市自然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
自然资源部2019年12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前,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压覆矿产补偿协议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该征求意见稿却在整个压覆补偿纠纷解决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前置程序”,其规定,矿业权人如不服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压覆赔偿处理决定,仅能以省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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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磊金 律师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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