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9-05 15:54 浏览:15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制定《关于深化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精神,现就我省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锰、铬、钒、钛、铜、铝、镍、金、硼、磷、萤石、铌、钽、铍、锆、铪、锗、镓、铟、铼23种战略性矿产,菱镁矿、滑石2种省优势矿产,银、铅、锌3种省内紧缺矿产,白云岩、大理岩及其他涉镁矿种,自然资源部授权的海砂,共计31个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矿业权出让登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二)省内跨市、县行政区域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由其依法指定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个开采矿种的,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主矿种的登记权限进行管理。已设矿业权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涉及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出让计划和矿产地储备库,制定《省级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投放矿业权。(四)取消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省级发证权限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的审议程序,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五)对部、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六)4号文件规定的禁止限制勘查开采范围核查事项,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各保护区主管部门一次性书面征求意见,汇总后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申请登记事项核查意见中明确。(七)市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年度即将到期、需要办理的矿业权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科学预判,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各保护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八)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砂石土等采矿权出让时,需按照拟出让的资源量确定出让范围,并与生产规模、出让年限等相适宜和匹配。(九)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上述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省级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相关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市级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十)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十一)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的协议出让须由采矿权人提交可行性报告,审批登记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发,安全上是否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不能单独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1.周边资源: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属同一矿体,已提交资源量,且不能单独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2.零星分散资源: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非连续分布且距离控制在300米左右,已提交资源量,且不能单独设置探矿权的。(十二)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三种情形协议出让的矿业权须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意见。(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对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通过出让收益评估方式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补缴金额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十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发证权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具体工作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和县级发证权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市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承担。若事业单位不具备组织评审能力,可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向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评审服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