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具及配件(包括燃气灶、软管、调压阀、报警器等)是每个家庭和餐饮单位必备的燃气厨房用具,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广大群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花溪区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经营秩序,花溪区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经营主体须承诺:
1.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履行销售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职责。2.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渠道、产品信息、检验报告、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信息;检查产品标识、警示说明、合格证明是否真实、完整。1.家用燃气灶具须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范围。2.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包括蒸汽发生器、蒸箱、炸炉、煮食炉、大锅灶、平头炉、沸水器、饭锅、洗碗机、烧烤炉、烤箱13类燃具)须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3.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所有类型的家用、商用燃气灶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4.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产品铭牌、警示标识、能效标识、合格证等内容。产品铭牌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使用燃气类别代号、额定燃气供气压力、额定热负荷、制造厂名称及商标、生产日期、报废年限、CCC标识等内容。5.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须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输出压力均应不可调节。产品标识应包括以下信息: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带有压力或流量安全装置的调压器标志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超压切断”或“低压切断”或“过流切断”字样。商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禁止家用”字样。6.燃气连接用软管一般有3种类型:橡胶和塑料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须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要求;不锈钢波纹软管一般采用GB/T 41317-202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CJ/T 197-2010《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一般采用CJ/T 490-2016《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对软管产品重点检查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应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及规格、制造商名称或缩写、产品标准号、制造季度和年份、使用期限等内容。7.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报警器须符合GB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要求;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须符合 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要求。产品标识应清晰可见,且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和型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制造商名称、生产地址、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供电方式及参数、探测气体种类、量程、报警设定值及使用环境)。自由扩散式和吸气式报警器应具有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分别指示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1.不得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2.自2020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注的家用燃气灶具不得销售。4.不得销售存在可调节输出压力大小旋钮结构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标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如违反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各经营单位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保障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大力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全力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