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榆林一矿业公司被罚114万
2023-09-09 15:16 浏览:12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一罚〔2023〕1075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罚114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一罚〔2023〕1075号)显示,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以“河道治理项目”为名要求施工单位(神木县欣华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对井田范围内考考乌素沟海湾张家沟村訾家庄段河床下“禁采区”的保安煤柱进行开采;2.52西主顺皮带机头跑偏保护装置距离托辊边缘150mm;3.现场测试5201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含量为17%;4.5201综采工作面第42-60架液压支架压力均超过43MPa,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泄压;5.5201综采工作面皮带顺槽巷帮,按照《52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用锚网支护,现场有1.5×1米范围挂网破损,未及时维修;6.5203皮带联巷及绕道掘进工作面后方50米处一处顶板破碎离层产生网兜,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7.5203皮带联巷及绕道掘进工作面入口处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数据未上传至地面安全监控系统主机;8.5201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未封堵回风隅角整个断面。不能有效降低采空区漏风;9.检查时发现,5201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防火门墙已拆除。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三项;2.《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3.b;3.《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9-2006)5.3.2;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8.《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一条;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对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煤矿停产整顿5日,立即停止对河床下禁采区保护煤柱开采,并采取措施对河床下采空区破坏区域进行修复治理,罚款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9.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元整(¥1,140,000.00),责令停产整顿5日,立即停止对河床下禁采区保护煤柱开采,并采取措施对河床下采空区破坏区域进行修复治理,警告。据企查查显示,神木市聚隆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7日,注册地址位于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訾家庄村,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明。来源:头条@中华网陕西(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