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居民张某在彭水县龙溪镇一村庄开采石料的行为疑似非法采矿。经现场调查核实,张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龙溪镇一村庄内动工开采饰面用石灰岩,用于墓碑石的加工并出售,共非法获利14000元人民币。张某未经批准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事实。
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16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违法行为后,向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进入立案调查程序。通过现场勘测、收集当事人信息、采集相关人员笔录等一系列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当事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是对矿产资源的侵占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3月29日送达至当事人。目前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事项,处罚罚款全部缴清,开采现场已进行生态修复,该案件已结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并非法出售,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张某的违法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挑战,也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对法律的罔顾,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该行为被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发现并制止,未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在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及思想教育后,他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了解了非法开采的严重后果以及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