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报送出口退税,适用”容缺申领“政策,6月21号后按新政定施行
有关容缺代办的新政
《国家国税总署关于逐步便利出口退税代办推动外贸平缓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建立出口退(免)税实地核实“容缺代办”,自2022年6月21日起实施。《公告》施行后,需实地核实通过后方可申领的首次报送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方法后首次报送的出口退(免)税,在限额内“容缺代办”。根据“容缺代办”的原则代办退(免)税,既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发生零税赋跨境应税行为牵涉的出口退(免)税。
写于(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第六节
原文新政探讨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实“容缺代办”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根据现行规定,需实地核实通过后方可申领的首次报送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方法后的首次报送退(免)税业务,辨别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别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报送的退(免)税额未超限额标准前,国税部委为企业先行初审代办退(免)税;超出限额后,超额部份待实地核实通过后再行申领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实地核实发觉,企业已申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代办退(免)税情形的,应追缴已退(免)罚金。
还要说明的是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上述适用“容缺代办”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报送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赋跨境应税行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
具体解读
1、适用“容缺代办‘的业务类别:
①外贸企业首次报送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报送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②生产企业首次报送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报送办理退税)
③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报送办理退税
2、适用“容缺代办‘的免抵退业务范围:
①纳税人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②视同出口货物
③对外提供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发生零税赋跨境应税行为牵涉的出口退(免)税
3、适用“容缺代办‘的累计申恶报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
①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办理退税业务)200亿元
②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亿元
③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亿元
4、适用“容缺代办‘的前提条件:
地税机关经初审未发觉涉嫌骗税等疑团或则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团的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应根据“容缺代办”的原则代办退(免)税,即风险可控为前提。
5、适用“容缺代办‘业务详细操作:
①累计报送未超出限额前(生产200万,外贸100万),先行按规定初审代办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实。
②累计报送超出限额后,少于限额的部份需待实地核实通过后再行申领退(免)税。
6、“容缺代办”实地核实后发觉不满足免抵退新政的处理:
①税务机关经实地核实发觉纳税人已申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代办退(免)税情形的,应追缴已退(免)罚金
②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未能举行实地核实的,国税机关应根据实地核实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缴已退(免)罚金,对于该纳税人报送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代办”原则。
7、适用“容缺代办‘业务牵涉到退免税方式的变更,撤回等的处理: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式、变更出口退(免)税专员国税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代办”但未能实地核实的退(免)税业务的,国税机关必须先行举行实地核实。经实地核实通过的,按规定申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实发觉属于按规定不予代办退(免)税情形的,应追缴已退(免)罚金后,再行申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