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规划》实施了矿种及区域差别化管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成矿地质条件、资源潜力,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市场需求等主要因素,将高硫高灰煤、石膏、砂金、砂铁、泥炭、砖瓦用粘土、明化镇组地热、蓝石棉、汞矿9个矿种确定为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再安排勘查工作,不得新设采矿权,已有采矿权依法有序逐步退出。将超贫磁铁矿确定为限制开采矿种,设置采矿权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并对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严格论证。《规划》提出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生态红线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大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政策支持力度,优先投放矿业权。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位于省级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除外。严格重点开采区开采准入,新建矿山达到大型规模,强化开采秩序管理,推进绿色开发,提升开采技术水平,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规划》加强了地热和建筑砂石有序开发利用。按照“取热不耗水、同层回灌”要求,有序推进地热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应用“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优先开发基岩热储地热资源,严格限制开发馆陶组地热资源,禁止开采作为后备饮用水源地的明化镇组地热资源。山区地热资源,按照取水许可要求,进行适度开发。《规划》要求市县级规划中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等因素,划定建筑砂石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推动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整体修复。
四、重要意义
《规划》是加强和完善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规划》在全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统筹推进矿业绿色开发、持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规划》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中具有重要的资源环境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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