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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律师曹旭升吐槽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造假简史

   日期:2023-12-17 20:28:4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8    评论:0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矿产资源是通过亿万年地质变化形成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上天藏在大地这个盲盒中馈赠给人类的特殊礼物。矿产资源深藏于地下,看不见摸不着,需要通过地质、物理、化学、生物、光学、遥感、电磁、地震、工程等各种方式方法,进行发现、识别、认识、排除、验证、化验、试验、圈定后,再发现、再识别、再认识等,必须通过长期、反复、严谨、科学、执着的努力,才能找到矿产资源。

整个找矿过程,就相当于国学里的格物致知,相当于古董界的传承有序,相当于大海捞针。

矿业勘查开发过程中的探、采、选、冶处处是科学,处处需要真功夫,不容失真、不容造假。

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千百年来的不断探索和利用,目前找矿风险已经从原来公认的5%以下降到了3‰以下;找矿周期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勘查投资动辄以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元计;开发投资动辄以千万、几亿、几十亿、甚至百亿千亿元计。因此,矿业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长周期、重投资的特殊行业。

家中有矿不一定是富翁,往往是负翁,因为99%以上的矿业权人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不足1%的矿业权人获取的利益将远远超过99%失败者的全部投资并且还有超出想象的利润。人们看到的往往是成功者而非众多的失败者,所以家中有矿成了人们羡慕嫉妒恨的对象,家中有矿反遭秧的现实却很少有人关注。

计划经济时代,老的矿业人深知埋在地下的矿产资源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一直秉持科学、严谨、保守、谨慎的求实态度,所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实事求是且保守又保守,基本上有三说二,不敢有一说一,绝不敢有一说二。那时没有矿产资源储量造假的动力。

解放初期,在“开发矿业”的号召下,在李四光为首的老一辈地质学家的带领下,百万地质人发扬“三光荣”(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和“四特别”(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精神,为我国的地质勘查开发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在60年代的大跃进时期通过找铁挖铁而发现了许多大型的铜矿、铅锌矿、镍矿、锰矿等金属矿产地。甘肃金川超大型铜镍矿和中国第一大云浮硫铁矿都是在那时发现的,两弹一星强壮了我国的腰杆,我国彻底改变了一穷二白的历史。

1985年胡书记耀邦视察文山时针对矿业开发作出了“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指示,加之1986年《矿产资源法》出台并实施,我国矿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矿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计划经济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经济的发展,一些民营企业应运而生,并且部分民营企业加入到了矿业行业,成为了中小矿主,那时的管理属粗放型管理,中小矿主为了加快取得矿业权的速度或少缴税费,便开始要求地质勘查单位在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人为缩小矿产资源储量,这是最早的矿产资源储量造假行为。

我国融入市场经济之后,在矿业粗放管理、有效监管缺失、利益驱动的多重背景下,矿产资源储量造假行为逐渐从缩小矿产资源储量向放大矿产资源储量方面发展,并且出现了假借资质、闭门编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现象,还有的通过篡改化验报告、岩心造假、拼接其他报告、选择性引用数据、隐瞒未见矿工程等方式明目张胆的造假。

为了扼制储量造假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作出《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使得勘查造假行为于20151112日起入刑。批复规定:“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勘查造假行为入刑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造假问题得以缓解。

2018319日,国务院废止了2008年出台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从而放飞了地质勘查界,极个别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无知无畏,通过矿产资源储量造假以身试法。

目前矿业界的行业现状是:对1990年之前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很少有人质疑;对1990年至2015年期间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很少有人相信;对2015年以后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需要验证是否真实。这无形降低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可信性,增加了矿业权交易和矿业权管理的成本和风险。

曹旭升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硕士导师、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职业健康安全协会法律服务分会副主任,尼日利亚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砂石协会绿色矿山建设专家,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矿产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资源规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海仲裁委员会矿业仲裁创始人、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问矿中国、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中国矿业仲裁论坛、矿业人大讲堂、矿业人万里行、尼日利亚矿业投融资论坛创始人,废止35号文、避免非法采矿罪扩大化、保障矿产地供应推动者,中国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发起人,工程院、社科院、北大、地大等多个智库机构涉矿课题组成员,涉矿综合问题解决者,共享智库理念和智库型跨界增值延伸服务理念提出者和实践者,涉矿服务一体化推动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法律顾问,最高检察院刑事申诉专家库专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微信:caolaw 。视频号:矿业律师曹旭升、矿业人讲堂,公众号:法言矿语,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邮箱: caolaw@126.com,电话:1391177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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