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景宁2023年度文化产业
政策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景宣〔2022〕41号)文件精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开展景宁2023年度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在景宁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具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文化企业。
2、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
3、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法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有因违规违法经营而遭受处罚的记录。
二、申报类别
1、奖励补助类。
2、项目资助类。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单位需将纸质申报材料打印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请于2023年12月29日前报送至县委宣传部文化文明科,联系电话0578-5093891,邮箱1597695859@qq.com。
2、审核、公示。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之后进行公示。
3、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县委宣传部拨付扶持资金。
四、项目申报细则
奖励补助类:
1、上规企业奖励
在享受其他政策基础上,县级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上文化企业要求并转为规上文化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①景宁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申请表(奖励补助);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新上规认定文件。
2、重点文化企业扶持
在获得省市奖励扶持基础上,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8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奖励6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4万元;新认定的县级重点文化企业,奖励3万元。
申报材料:
①景宁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申请表(奖励补助);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关部门印发的认定文件、荣誉证书。
3、重点基地(园区、街区)认定扶持
在获得省市奖励扶持基础上,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新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新认定为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申报材料:
①景宁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申请表(奖励补助);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关部门印发的认定文件、荣誉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项目补助类:
1、重点项目扶持
县级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其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的10%奖励;对我县文化产业有示范带动效果的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容创作、品牌打造、产业升级等),按项目总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以上奖励补助金额最高均不超过50万元。取得扶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材料:
①景宁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申请表(项目扶持);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自筹资金证明;
④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扶持
对县域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由非政府资金投资,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历史街区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等场所,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①景宁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申请表(项目扶持);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自筹资金证明;
④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影视产业(传媒产业)扶持
县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主要在景宁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含动画电影),在国内城市院线上映的,扶持30万元,票房达到一亿元以上的扶持100万元;县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主要在景宁取景拍摄的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和动画片(每部20集以上,每集15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及收视率前六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剧每集给予扶持6万元,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动画片每集给予扶持2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县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主要在景宁取景拍摄的网络影视剧,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咪咕等平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8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遗产业和内容扶持。
申报材料:
①景宁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申请表(项目扶持);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归属确认文书(加盖公章);
④发行、影视剧播出、电影票房、出版证明(有关部门印发的认定文件、荣誉证书、播出协议及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合同协议、网络平台分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原件及复印件、电影拍摄制作许可证(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影视剧相关奖励需提供)。
4、非遗产业和内容扶持
文化企业依托我县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的各类原创文创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经非遗主管部门认定,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纳税销售额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报材料:
①景宁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申请表(项目扶持);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销售额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认定材料。
五、其他说明
1、同一项目的扶持奖励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本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同一项目如有多个市场主体共同参与,需提供《项目奖励归属权承诺书》。
3、《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景宣〔2022〕41号)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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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项目奖励归属权承诺书
自筹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