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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回复: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新立、行政处罚鉴定费和评估费由谁承担

   日期:2023-12-27 11:38: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2    评论:0    
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新立
  网名:张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12 **************
  邮箱:694* @*****
  电话:153 ******
  通讯地址:陕西省 ************
  咨询: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那么煤矿探矿权可否增列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但下列情形除外: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那么煤矿探矿权可否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
  回复: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定: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需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矿业权管理司)

行政处罚鉴定费和评估费由谁承担

  网名:何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30 **************
  邮箱:242* @*****
  电话:151 ******
  通讯地址:石家庄 ************
  咨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鉴定费和评估费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还是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
  回复:您好!目前,关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涉及鉴定费和评估费的承担主体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现阶段执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由负责办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先行承担。(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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