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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欺负人了!”辽宁沈阳,一男子经营的小型企业,刚投入生产没几天,生态环境局就罚了企业50万元,还罚了他本人15万元。男子不服,将生态环境局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潘正祥头脑很灵活,接受能力很强,但就是不想把心思用在学习上。同龄人还坐在教室里听讲,他早已经和村里的人外出打拼了。
刚到外地,人生地不熟,根本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只能靠打零工一点点摸索经验。等待着合适的机会,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最好能学到一门技术。
刚开始,打工的确是吃了不少苦,但好在遇见了赏识他的伯乐。无意间,他认识了当地一家塑料厂的老板。对方见潘正祥办事机灵,又不偷奸耍滑,直接就让他来塑料厂上班了。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潘正祥留在了塑料厂。这一干就是很多年,从最底层的员工,慢慢熬到技术员,之后又升级到了公司的管理层。看着他踏实上进的态度,老板对他十分赏识。
在同事眼中,潘正祥是人生赢家,不但拥有着不错的工作,还在工作上遇到终身伴侣。
潘正祥的妻子也在塑料厂上班,在厂子里也是管理层,两人经常在一起交流探讨,逐渐地,潘正祥就被妻子的优秀所吸引,后来,两人就走到了一起。
夫妻俩只顾着拼搏事业,孩子只好交给老家的爷爷奶奶带着。可孩子的年龄一天比一天打,夫妻俩常年在外面漂泊。对孩子很愧疚。
看着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常常会觉得心酸,于是,两人决定辞职回乡创业。
多年来,都是从事塑料制品,于是,两人还决定从塑料厂起家。人脉广,塑料厂开起来,产品根本不愁销路。
夫妻俩有技术,也有管理经验,很快,厂子就开起来了。看着设备进场,夫妻俩幻想的是未来的美好。
技术工人调试好机器之后,很快就投入生产了。机器运转的声音,给他带来了希望,这是他的未来!
看着产量一天比一天好,潘正祥觉得自己回乡创业是对的,能赚钱,能陪孩子,还能让村里不少人守家赚钱。
可没想到,正在他开心之时,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找上了门。
执法人员对厂房进行检查,发现潘正祥并未按照规定,在生产车间安装环保设施,主体工程也未经过环保局验收,就开始从事生产活动。
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调,最后,以未安装环保设施,且主体工程未经环保局验收,就投入生产为由,罚了企业50万元。
看着刚刚创办的企业,被罚了50万,潘正祥感觉心都在滴血。可没想到,与此同时,生态环境局以同样的理由,对他个人进行罚款15万元的处罚。
一件事处罚了两次,潘正祥内心颇受打击,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生态环境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生态环境局对他做出的处罚。
针对这件事,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潘正祥个人还需要接受处罚吗?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受罚,潘正祥也要受罚,需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而潘正祥用自己的资金投资经营,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因此,不应当按照“一事双罚”去处罚。
2、一审法院认为,生态环境局对潘正祥作出的处罚正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生态环境对生产车间检查,以及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生态环境局对潘正祥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潘正祥的诉求。
3、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潘正祥的诉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责任主体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同一个主体时,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则。
潘正祥的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该企业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企业受罚后,潘正祥个人不应当再受到处罚。生态环境局对其实施“一事双罚”于法无据。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生态环境局,对潘正祥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案例来源:辽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