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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庆律所诉讼成功 | 浙江温州盛铠五金第6类“盛铠隆”商标案一审胜诉

   日期:2024-01-11 21:06:3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7    评论:0    

案件回顾

温州盛铠五金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0245675盛铠隆”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17959789号“盛凯隆SKL”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 274745号《关于第60245675号“盛铠隆SHENG KAI LONG SK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温州盛铠五金有限公司针对第60245675号“盛铠隆SHENG KAI LONG SKL”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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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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