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鼎湖影像
案件经过
经过多项检查,未发现明确病因。
患者家属要求转院,于当日17时出院。出院时,患者病情未见好转,疼痛难忍,一般情况差。
中医院的诊断为:
❶ 腹痛原因待诊肠梗阻?肾结石?急性胰腺炎?
❷ 高血压病(2级高危)。
17时16分,患者到达市医院急诊内科。医生询问、检查后,发现患者血压为181/61mmHg,安排患者做 “CTA256层(胸主动脉、腹主动脉上段、腹主动脉下段)检查“。
18时14分,患者进入CT室。监控录像显示,CT室医生在调试设备和用手机联系,未能及时进行检查。
18时35分,患者突发心跳呼吸停止,面色发紫,颈、股动脉无搏动,无呼吸音、心音,紧急送回抢救室。
21时20分,经过160分钟的抢救,患者心跳呼吸未恢复,心电监护、心电图呈直线,抢救无效,向家属说明情况,停止抢救,宣告死亡。
市医院的诊断:
市医院的初步诊断为:“猝死腹痛原因待查”。
市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主动脉夹层破裂?”
判决结果
本案通过司法鉴定,鉴定认为:
❶ 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原因。
❷ 市医院的医疗过错问题需经法庭审理查明后综合明确。
“如法庭审理明确存在设备操作争议问题,则综合血压管理不足” 市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原因。
最后判决结果为中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市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案件分析
* 以上均为法院宣判意见,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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