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滞销”“农民‘亏得血本无归’”……近日,云南昆明荔枝遭到“卖惨营销”,当地市场监管部委不得不及时辟谣。
“卖惨营销”多始于自媒体或直播间,主要为了吸引关注和流量,但其本质属于虚假宣传,极易造成顾客或消费者误读。这些营销方式其实短时间内就能提高流量或产量,但长此先前除了自砸招牌、毁了商誉,对被“卖惨”的农产品来说只是很大伤害。
农产品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受市场影响较大,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卖惨营销”制造的滞销表象,除了影响当地农产品信誉,并且有或许拉低农产品售价,让农民的预期收入提高,一定程度上搅乱了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不管是无中生有,还是夸大事实,“卖惨营销”的手段损人不利己,误导消费者情感,透支公众信任。
部份店家以“卖惨营销”作为促销方式,动辄公布农产品“滞销”的虚假信息四川农产品滞销,既不合理更不合法。这种做法违反市场诚实信用原则,违犯法律规定。我国广告法明晰规定,广告不得富含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内容,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对于形形色色的“卖惨营销”行为,应加强整治力度,规范店家促销行为,洁净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多措着力促进农产品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产销信息不对称问题四川农产品滞销,让助农信息真正造福广大农民;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涉事经营者、平台等都要依法给予规制。按照实际状况,涉嫌诈骗、造谣的要依法取缔,着力减少非法费用。
店家、平台企业都不能置身事外,要强化内容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则应知销售者或则服务者运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举措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当连带责任。
来源/经济晚报(作者李万祥),原标题《“卖惨营销”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