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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器材时刻张嘴, “伤人”谁承担责任?

   日期:2024-01-26 19:53: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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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健身器材已然成为了小区的标配,然而,这些器材如未进行日常维护或使用不当,就可能会变“伤人”器材。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小区健身器材“伤人”案,看看健身器材“伤人”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业主夏某在小区内健身器材场地使用吊环时,吊环及连接臂因螺丝松动而突然掉落,砸到其头部和面部,致使夏某受伤。

夏某报警后得知,涉案健身器材由某房地产公司安装,某房地产公司为所有人,某物业公司为管理人,夏某遂向该房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索要赔偿,但两家公司都各执一词、拒绝赔偿。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约3.7万元。

某房地产公司

涉案小区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使用,因此涉案健身器材的维护管理人应当是某物业公司。同时,涉案健身器材已经过了质保期限,所以我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将涉案健身器材移交给我们公司,因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所有人,应付维护之责,我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


法院认为

  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就涉案小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向其移交共有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夏某收楼时,涉案健身器材已经建成并且可以使用。截至起诉时,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已经就涉案小区的电梯、绿化等项目完成交接,但并未交接涉案健身器材,同时,某房地产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健身吊环在事发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也即不能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推定某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责任;且物业公司并未妥善履行服务管理义务,致使夏某发生损害,存在明显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核算确认夏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时间

Q1:在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健身器材已过质保期限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为什么还需要承担责任?

 答:作为所有人的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Q2:房地产公司并未将相关共用设施移交给物业公司,对于健身器材损坏伤人的情况,物业公司也要承当赔偿责任?

  答:健身器材作为小区的共用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且在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时,如建设单位没有交接健身器材等共用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主动联系房地产公司办理相关交接事宜,并且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65号)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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