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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江苏游客自带20只螃蟹到餐厅加工用餐,临了结账400元,游客:没说加工费是20元一只!

   日期:2024-01-27 08:57: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7    评论:0    

“太离谱了!”江苏,黄女士和闺蜜来到餐厅,自带20只螃蟹让餐厅加工,吃完饭结账的时候一共花费1020元,螃蟹加工费高达400元,女子感到很吃亏,餐厅方面解释:加工费20元一只,就是400元。黄女士顿时哑口无言。这合理吗?

01.案情回顾

徐州黄女士和王女士是邻居,两人关系很好,平常也互相帮忙接送孩子上学。(文中人名是化名)

这天,黄女士在家待着萌生出了出去旅游的想法,于是把这个想法告诉了闺蜜,闺蜜也很赞同她的想法,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立马组团决定前去。

两家不久就到了苏州,孩子们玩得不亦乐乎,知名旅游景点都玩了个遍,玩着玩着就到了海鲜市场。

黄女士看到卖的螃蟹成色很好,并且价格十分的优惠,于是就一口气买了20只想尝尝鲜。

中午的时候他们挑选了一家网红餐厅,布置场景十分宜人,趁着出来玩儿的高兴劲儿,点了许多海鲜并且要求店家把20只螃蟹一起清蒸。

大家都玩累了,等上餐的时候看到满桌热气腾腾的海鲜,很快将桌子一扫而空同时不忘夸赞黄女士买的螃蟹可口。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商家把账单递给黄女士的时候,黄女士惊讶地发现,原来620元的海鲜竟然直接变成了1020元,并且明显标注着螃蟹加工费共400元。

黄女士气愤的找到店家理论:“明明说好的20元的加工费怎么变成了400?!”

店家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现在的线下门店都不好做,店里的成本费也很高,20只螃蟹共20元的清蒸费谁会给你做?是你当时没有听清楚。”

对于这个说辞,黄女士十分的不满。收加工费就收吧,怎么还坐地起价?况且自己赚钱就容易吗?!

对于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呢?

02.案情分析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本案例中,在海鲜店购买海鲜所花费的几百元费用是黄女士和商家都知情的,没有异议,但是问题就出在400元上。

店家没有明码标价,并且帮黄女士也并不承认自己知道这一情况,店家很对明显其进行了欺骗,侵犯了黄女士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所以,对于黄女士来说,这个收费不合理。

诚信交易对于商业活动非常重要,诚信是建立长期客户关系和商业伙伴关系的基础。

对顾客隐瞒、欺骗都不可能长久,消费者都心知肚明,经营生意,以人为本。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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