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我县对两起擅自撕毁封条的服装加工作坊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都昌县“九小场所”联合检查执法五组、七组,分别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服装加工作坊负责人李某、付某私自拆毁封条复产,涉事的服装加工作坊负责人已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目前,全县各个部门,各个乡镇及村(社区)都在认真贯彻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就服装加工作坊、校外培训机构、商超等“九小”场所全面开展摸排及执法行动,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和事实行顶格处理,深刻汲取惨痛教训,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确保安全责任不空转、不失守,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大局稳定。
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024年1月26日下午3点50分左右,都昌县“九小场所”联合检查执法五组来到县城人民路180号李某服装加工作坊检查,发现有46人正在进行服装生产制作,生产现场服装物料随地堆放,无任何消防设施,经消防、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关停。检查组向李某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放告知书,并现场将作坊前门、后门张贴封条。当天晚上8点02分左右,检查组在县城人民路检查时,发现李某的服装加工作坊仍然灯火通明。工作人员立即叫开门后,发现有3人在服装加工,张贴封条的后门也被打开,服装加工作坊负责人李某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4年1月26日下午,都昌县“九小场所”联合检查执法七组到凤凰赵村内检查,发现付某的服装加工小作坊内有员工正在进行服装生产加工,生产现场服装物料随地堆放,无消防设施,存在较大的火灾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与加工小作坊负责人签订了告知单,消防工作人员在电表箱上张贴了封条,告知不得再违规加工。1月27日上午8点左右,该小作坊员工在得到付某电话默认后,私自拆毁电箱封条,继续进行加工生产。他们二人擅自撕毁封条,属于阻碍执行职务,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县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在办案民警询问过程中,李某和付某二人均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责编: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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