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人可以对废标行为提起投诉吗?
答:可以。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问:竞争性谈判小组仅3人组成,合规吗?
答:要分情形判定,如果该项目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谈判小组应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仅3人违规。除上述情形外,竞争性谈判小组可以由3人以上(含3人)组成,3人中应当有1名采购人代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问:两家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同时在一家公司缴纳社保,能认定串通投标吗?
答:在一家公司缴纳社保,可以认为其所属同一单位,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应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招标项目终止后,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退还吗?
答:应当退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设置特定合同金额,如100万至200万加1分,300万至400万加2分...,评审时如何处理?
答:设定特定合同金额属于对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型企业实行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是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这种情形后,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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