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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柏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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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山东柏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BIM咨询、全程过程项目管理等业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经验分享篇
Experience Sharing
近年来,招标代理行业蓬勃发展,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更新,各界对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们深知“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唯有不断地学习交流,提升核心竞争力,才能更好的为采购人服务。
山东柏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直秉承“以为客户做好服务为导向,以客户的满意度为评价标准”的核心价值观,贯彻“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让员工实现自身的价值,享受成功的人生”的企业使命,依法从业,恪守职业道德,诚信服务,严把执业质量,为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多年的经验积累,我司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在这里,我们将通过案例分享,将其中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分享出来,期望与大家多多交流,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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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期
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设坎为难企业
近期有招标项目接到询问,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设坎为难企业,针对这个问题我查阅了相关资料。
一、首先什么是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业绩通常是指供应商在类似性质、范围和规模的项目或合同中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类似业绩应与目标采购项目的性质相符,涵盖与目标采购项目类似的项目范围。
二、哪些材料属于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
经查询,此问题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类似项目业绩包括哪些证明材料。为了让评委对投标人参与该项目的竞争力有更全面的判断,在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的时候,应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验收证明文件等。众所周知,进场的政府采购项目是要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试想一下如果证明材料只要一份合同的风险有哪些:一方面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可能是标的小的项目直接跟甲方签订的合同,能否更好地履行本次采购项目还是要打个问号的,也就是说失去了类似这个词的意义。另一方面单单要一份合同有概率会发生合同造假的情形,因为门槛太低。因此根据项目特点要求提供充分证明企业有实力能够履行本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所有的设定因素均是在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的。
三、总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对业绩年限要求,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且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价格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即使是刚注册的企业也是可以凭自己的企业实力获得合同进行经营的。综上所述,根据项目特点,要求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相关资料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设定了资格条件,设坎为难企业。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专注目标 完美执行
我司将继续秉持全过程策划的服务理念,以精湛的技术、优质的服务依法开展各项业务,诚邀您继续关注山东柏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们将会持续更新优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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